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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1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必胜:

陈小卫:

郑慕强:

2019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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