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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人作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继续租赁控股股东厂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高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原签署的租赁协议将于2021年1月19日到期,为优化公司厂区空间布局,提升产品生产环境,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降低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提高管理协同效应,公司继续租赁紧邻公司厂区的控股股东厂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他五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规定,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 _ _ ___李成艾 蒲一苇 程 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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