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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伊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2

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22-038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除上述修改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附件: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六)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情形。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七)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情形。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明确上市公司须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和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交易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 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在会议闭会期间可将其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成员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注:以上章程条款修改后,将对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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