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月22日,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52.00万份,行权价格为29.72元/股。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