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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万兵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0

上证公监函〔2020〕0051号

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万兵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沃格光电,A股证券代码:603773;

万兵,时任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1月8日,有媒体报道称,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为一加手机提供电致变色技术,且公司具备年产1亿片的产能。2020年1月8日早间、1月9日晚间,公司在E互动中回复投资者提问称,“一加手机潜隐式后摄技术-电致变色技术公司全程参与,主要工艺工程技术由公司研发。该技术已引起行业客户的关注,公司虽然已具备该项技术量产能力,但该项技术商用程度多广,取决于市场需求,还有待观察”“公司目前公布的技术路线是可以用于量产的,且我司设备匹配产能保守计算可达1亿台手机配套所用”。公司上述信息发布后,1月9日至10日公司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于1月10日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月11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

提示公告》称,目前公司仅与一加签订技术合作协议。该协议仅为技术合作开发,尚未有明确订单约定,且技术应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该项技术对公司经营业绩没有影响。因电致变色技术尚未商用,公司尚未接到相应订单,尚未规划相应产能。

上市公司拥有的新技术及相关产能布局、技术合作等情况,对公司影响较大。尤其是电致变色技术处于市场关注的热点时期,上市公司相关技术合作、技术应用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真实、准确、客观地披露。但是,公司却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上述敏感信息,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同时,公司也未说明因电致变色技术尚未商用,公司尚未接到相应订单,尚未规划相应产能等情况,未充分揭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相关信息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1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万兵(2015年11月26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

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公司在E互动回复中,就电致变色技术商用程度取决于市场需求的风险进行了一定提示,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万兵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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