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8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因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德正先生在授予日2020年10月28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决定对杨德正先生10万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0年10月28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8.7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2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暂缓授予杨德正10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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