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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泵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4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91号》文批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泵业”、“发行人”或“公司”)于2017年07月11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0万股,每股发行价22.42元,募集资金总额470,8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9,094,100.0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31,725,9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07月0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66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担任大元泵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07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3层
联系电话021-3338 8611
保荐代表人包建祥、康杰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元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
联系电话0576-8642 5277
联系人俞文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年07月1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媒体报道等,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3、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

5、督促发行人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促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7、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8、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9、列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0、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2、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13、及时向上交所和当地证监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4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2.42元,募集资金总额47,082.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43,172.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07月05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66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户存储。

公司于2017年07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5,972.84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80号)。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0年03月,原保荐代表人肖兵先生因其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委派保荐代表人康杰先生接替肖兵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就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通知大元泵业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公司已于2020年03月17日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大元泵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大元泵业积极支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履行相关承诺;

3、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高管人员侵占公司利益,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4、避免对外提供不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担保,对关联方的担

保履行相应程序;

5、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6、避免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行为;

7、督促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均能积极配合本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持续对发行人的相关事项进行督导,其中: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1、对发行人的日常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进行督导并出具专业意见;

3、对发行人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等。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1、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及项目进展进行督导;

2、作为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需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大元泵业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大元泵业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大元泵业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大元泵业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此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大元泵业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但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督导义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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