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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3739 证券简称:蔚蓝生物 公告编号:2020-077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10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西藏善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思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0 年10月16日,公司与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西藏善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思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其中,西藏善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西藏思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效成、黄炳亮先生分别控制的企业。上述股份认购协议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二、《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西藏善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思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 年10月16日

(二)标的股份、定价基准日

1、标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定价基准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三)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及数量、认购方式、认购价款的支付及认购股

份交割

1、认购价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事会(即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19.69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认购金额及数量

西藏善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金额为不超过25,000.00万元,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为认购金额不超过25,000.00万元除以最终发行价格19.69元/股,即不超过12,696,800股。

西藏思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金额为不超过25,000.00万元,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为认购金额不超过25,000.00万元除以最终发行价格19.69元/股,即不超过12,696,800股。

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相应调整本次股份发行数量的上限。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认购人认购股数上限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减。

3、认购方式、认购价款的支付及认购股份的交割

认购人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认购本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发行人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总金额对应认股款划入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应尽快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四)限售期

认购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认购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若因与限售期相关的法规发生修订,双方同意根据届时的法规要求签署补充协议遵照执行。

(五)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发行人和认购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认购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合同终止与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则自解除本协议的相关协议签署之日本协议终止。

2、若认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向发行人支付认购股款,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发行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3、公司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4、本次发行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5、除前述情形外,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该违约方未在合理时间予以补救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董事会通过;或/和股东大会通过;或/和中国证监会核准,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生。

特此公告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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