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较低的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了责任部门,以保证上述资金使用的安全,使得投资理财活动能够得到监督和保障。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一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一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 磊: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