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3,31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3,298,679.25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0年8月27日全部划转完成,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 年8月27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20)010054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信达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截至2020年8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开户行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金额(单位:元) | 募集资金专户项目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127905615310515 | 213,379,223.20 | 研发办公大楼及仓储建设项目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632278594 | 159,512,318.20 | 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服务项目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 | 558678905094 | 159,806,458.60 | 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及存储信息详见上表,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定期存款不得转换为存单办理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2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监管期间,如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