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二〇二二年十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22年9月16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080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行人”、“公司”或“家家悦”)及各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对审核意见中所有提到的问题予以详细回复。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或补充意见。本回复报告已经发行人审阅认可。现就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会详细回复如下,敬请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释义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或释义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三、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宋体 |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目 录
目 录 ...... 3
问题一 ...... 4
问题二 ...... 7
问题三 ...... 52
问题四 ...... 55
问题五 ...... 82
问题六 ...... 88
问题七 ...... 100
问题八 ...... 110
问题九 ...... 116
问题一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唯一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及申请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否明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2)公司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及申请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否明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
根据上述规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当日(即2022年3月16日),公司与家家悦控股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已确定发行对象为家家悦控股,协议中已载明家家悦控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具体如下:
“甲方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为5,800万股(含本数),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该上限范围内,甲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将相应调整。
……
乙方全额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即5,800万股(含本数)。”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明确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价格、定价原则、认购数量、限售期等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前述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综上,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已明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本次发行对象家家悦控股拟认购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已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参与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拟认购资金来源均为本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使用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拟认购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部分拟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筹措,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已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自家家悦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
联方具有约束力,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的上述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相关股份的转让或流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手段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三会资料及公告文件;查阅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悦投资出具的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核查后认为:
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已明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拟认购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已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存减持计划。
问题二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较多。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
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并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分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威海、信用济南、信用青岛、信用烟台、信用临沂、信用上海、信用北京、信用张家口、信用淮北、信用呼和浩特、信用盐城、信用济宁、信用淄博等门店覆盖区域网站检索核查确认,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自2019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36个月(以下简称“最近36个月”)内受到食品药品、市场监督、消防、应急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共计274起,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64起。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由于涉案金额较小,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情形;单笔处罚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罚,经分析亦不构成重大违法,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对象 | 处罚单位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
(一)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 |||||||
1 | 2020.3.3 | 临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华强领秀城店 | 临沂市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临沂市监食罚(2020)SP0700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和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50,000元 | 临沂市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二)受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 |||||||
2 | 2021.3.3 | 河北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怀来县长城北路兰顿店 | 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 | (冀张)应急罚(2021)(工贸监察001)号 | 1、未对隔油池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台账; 2、主要负责人、店长未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本人签字前后不一致,存在非本人签字现象;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全部考试卷均无考试分数和考核结果 | 第1条处罚20,000元;第2条处罚20,000元;第3条处罚10,000元; 合计罚款50,000元 |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2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2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 |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1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3 | 2021.8.13 | 河北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张北永春店 | 张北县应急管理局 | (冀张)应急罚(2021)33号(商贸) | 化粪池有限空间未辨识、未建立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 第1条处罚20,000元;第2条处罚20,000元; 合计罚款40,000元 |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2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2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张北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4 | 2022.5.20 | 河北家家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 | (冀张)应急罚(2022)(工贸监察)007号 | 1、未按规定开展风险因素全面辨识;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建立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仅有公司级考试卷且未判卷,无考核结果; 3、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氟制冷间贮油器安全阀到期未定期检验; | 第1条罚款40,000元;第2条罚款20,000元;第3条罚款50,000元;第4条罚款罚款30,000元;第6条罚款10,000元;第7条罚款40,000元;第8条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款200,000元 |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4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配电室绝缘手套和验电笔未定期检验; 5、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天然气锅炉房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探头未与排风机联锁; 7、部分地下污水池周边无护栏; 8、配电室多处铁质电缆桥架连接未跨接 |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4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的相关违法行为分别被处以罚款1万元、2万元、1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说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结果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从轻的情节,按照中档以下标准处罚。 | |||||||
(三)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 |||||||
5 | 2019.7.30 |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经六路店 |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济槐市监食(2019)37010402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罚款50,000元 | 根据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处罚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别:(四)其他依法从轻或的行政处罚的”及当时有效的《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载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八)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五)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级:(八)积极配合调查 |
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杜料”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6 | 2019.8.29 | 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城阳区峰阳路分店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青城市监处字(2019)103号 | 经营不合格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50,000元、没收不合格食品 | 根据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处罚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当时有效的《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5裁量阶次的从轻标准。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7 | 2019.11.1 |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华冠店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乳市监行处字[2019]797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11.9元、罚款50,3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
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8 | 2019.11.20 | 山东荣光实业有限公司 |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鲁荣)市监罚[2020]4227号 | 山药黑豆代餐粉菌落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630元、罚款50,000元 |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由于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持有效证照,能够配合相关工作,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积极、回整改,其违法时间较短,货值较小,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找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9 | 2020.2.6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龙口四店 |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龙市监公处字(2020)4号 | 价格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0元 |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当事人在案发后联系消费者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行为,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规定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情形。” |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0万元,所处罚款不属于情节较重档次,不构成重大违法。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10 | 2020.2.6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龙口五店 |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龙市监公处字(2020)5号 | 价格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0元 |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当事人在案发后联系消费者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行为,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规定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情形。”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 |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0万元,所处罚款不属于情节较重档次,不构成重大违法。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11 | 2020.2.10 |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经六路店 |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济槐市监食字(2019)1109号 |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警告、罚款30,000元 | 根据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以下,属于减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12 | 2020.2.24 |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二环西路店 |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济槐市监食罚字(2019)16009号 | 未完整建立并遵守食品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所得226.32元、罚款30,000元 |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 |
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以下,属于减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13 | 2020.5.26 | 河北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莲花茶城店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经市监处(2020)13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8.8元、罚款5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14 | 2021.1.29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栖市监罚字〔2020〕071号 | 经营不合格的食品 | 罚款50,000元 |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 |
栖霞南岩口店 | 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二条判定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栖霞南岩口店涉嫌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的煎饼果子(香葱味)的行为的裁量标准为从轻,处罚标准为:食品经营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怪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同款;或者中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
15 | 2021.3.26 | 徐州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贾汪吾悦店 |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徐贾市监案字(2021)34号 | 销售不合格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28.5元、罚款30,000元 |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鉴于当事人尚属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涉案食品货值较小(金额为61.36元),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作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七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 |
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以下,属于减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16 | 2021.5.26 | 连云港家家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海市监案字(2021)第80号 | 经营不合格食品 | 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0.2元、罚款60,000元 | 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局载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情形。”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6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以下,属于减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17 | 2021.6.11 | 安徽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南 |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 | (烈山)市监罚处字(2021)31号 |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 | 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70,000元 |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自本局对案件展开调查以 |
湖雅苑店 | 管理局 | 加剂的食品 | 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其经营的涉案油条虽已售完,但危害后果轻微,同时当事人开业至今没有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7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18 | 2021.7.13 | 呼和浩特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呼新市监处字(2021)079号 | 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153.18元、罚款50,000元 | 根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处罚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别:(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
19 | 2021.7.14 | 山东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阳光新路环宇城店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济市监罚(2021)0607号 | 经营虚假标注保质期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5.4元、没收虚假标注保质期食品、罚款69,000元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将相关系统及时调整,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具有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的裁量因素,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6.9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20 | 2021.7.21 | 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 | 呼回市监食处字(2021)37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50,000元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本案当事人调查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并 |
环河街分店 | 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接受调查;且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在销售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销售不合格玉带豆食品时间短、社会危害不大,并能对违法行为积极改正,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但其在经营过程中行政违法行为并非初次,且在其经营过程中分装食品不规范,使经营的食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造成销售的玉带豆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能对其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又第一次对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与当事人第二次违法行为性质不同,且当事人在第一次被处罚后为了便于清理临界过期食品,防止出现不合格食品,防止继续造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将原有用散装容器销售的方式改为以小袋包装方式销售,是一个积极改正过程,但由于其分装不规范、最终导致出现销售的玉带豆食品不合格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故也不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所述,此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用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
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
21 | 2021.7.26 |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经六路店 |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济槐市监食字[2021]11006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没收过期食品、罚款70,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7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22 | 2021.8.5 | 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步行街店 |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淮市监综处﹝2021﹞221号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物 | 没收违法所得39.6元、罚款50,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23 | 2021.8.24 | 日照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万达店 |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日市监食处罚(2021)098号 | 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没收违法所得137.44元、罚款50,000元 |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鉴于(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2)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带鱼)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局 |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
24 | 2021.9.10 | 内蒙古维多利摩尔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火车西站分店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呼新市监处字(2021)078号 | 销售不合格食品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320.8元、罚款60,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 |
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6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
25 | 2021.9.13 | 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城关店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濉市监稽罚字﹝2021﹞309号 | 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没收违法所得189元、罚款50,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26 | 2021.9.26 | 北京家家悦商 | 北京市朝阳 | 京朝市监罚字 | 销售超过保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
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常营分公司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6266号 | 期的食品、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70.8元、没收过期食品、罚款65,000元 |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6.5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
27 | 2021.10.12 | 河北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宣化区大西街店 |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宣市监当罚(2021)19003号 | 经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 | 罚款30,000元 |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参照《河北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无从轻、减轻、从重的情节,按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
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3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28 | 2021.11.23 | 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煤师院店 |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淮市监综罚﹝2021﹞328号 | 经营添加剂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50,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29 | 2021.12.9 | 北京家家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常营分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京朝市监罚字(2021)6981号 |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没收违法所得18.977元、罚款70,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7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30 | 2022.1.5 | 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天泰城店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青城市监处字﹝2022﹞1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64,900元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本局交代问题,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实提供证据材料,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第五款[较轻]违法情形‘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
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6.49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轻档次,且无严重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31 | 2022.1.18 | 临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北园路店 |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临兰市监价检处[2021]CF0671号 | 超政府定价多收取电费 | 责令整改、罚款70,000元 |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7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
32 | 2022.4.1 | 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呼市监食处字﹝2022﹞第01号 | 销售商品价格欺诈 | 责令改正;罚款50,000元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由于现场检查发现虚构原价产品品种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个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
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
33 | 2022.6.22 | 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财富港分公司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呼新市监处罚(2022)第159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0,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发行人下属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属于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四)受消防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 |||||||
34 | 2019.9.28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二店 | 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牟平区大队 | 烟牟(消)行罚决字(2019)0089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未设置消防排烟设施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50,000元 |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对《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影响面积大于500㎡不超过3000㎡的,罚款格次为5万元至12万元。 对《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影响面积1000㎡以上的,罚款格次为3万元至5万元。 发行人下属公司违法事项影响面积为1100㎡,被处以罚款5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违反第五十八条的处罚裁量基准)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35 | 2019.12.31 | 济南十八家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华夏福地店 | 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历下区大队 | 济消历下(消)行罚决字[2019]0144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36 | 2020.1.7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莱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莱(消)行罚决字(2020)0001号 | 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
莱州南五里店 |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擅自营业 |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37 | 2020.1.10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三店 | 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牟平区大队 | 烟牟(消)行罚决字(2020)0003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38 | 2020.1.20 | 连云港家家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 | 连(消)行罚决字(2020)0004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 |
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
39 | 2020.2.1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佳肤店 | 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牟平区大队 | 烟牟(消)行罚决字(2020)0011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40 | 2020.11.3 | 山东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分店 |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 烟(消)行罚决字(2020)0004号 | 占用疏散通道 | 罚款36,5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65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
41 | 2021.1.25 | 徐州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徐州鼓楼广场店 | 徐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徐(消)字行罚决字(2021)0002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42 | 2021.1.25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莱州二店 | 莱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莱(消)行罚决字(2021)0002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不执行)、罚款3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莱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43 | 2021.2.10 | 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凤凰山路店 | 青岛市黄岛区消防救援大队 | 青黄(消)行罚决字(2021)0009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9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 |
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9万元,所处罚款金额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区间,不构成重大违法。 青岛市黄岛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44 | 2021.3.18 | 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平度南村鸿坤城市广场店 | 平度市消防救援大队 | 平(消)行罚决字(2021)0007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45 | 2021.3.23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芝罘区大悦城店 |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 烟(消)行罚决字(2021)0002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 |
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
46 | 2021.4.16 |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滨州逸品阳光店 | 滨州市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 滨城(消)行罚决字(2021)0078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 | 责令停止营业、罚款3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47 | 2021.4.25 | 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 | 青岛市李沧区消防救援大队 | 青李沧(消)行罚决字(2021)0021号 | 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擅自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0,000元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48 | 2021.4.30 | 江苏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滨 | 滨海县消防救援大队 | 滨(消)行罚决字(2021)0030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 | 责令停止营业、罚款3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 |
海海悦城店 | 营业 | 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滨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49 | 2021.5.10 | 江苏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盐城爱琴海店 | 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 亭(消)行罚决字(2021)0044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50 | 2021.5.11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福山香逸中央店 | 烟台市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 烟福(消)行罚决字(2021)0080号 | 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擅自营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51 | 2021.6.4 | 河北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阳原皮革城店 | 阳原县消防救援大队 | 冀阳(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 |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1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10万元,所处罚款金额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区间,不构成重大违法。 阳原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52 | 2021.6.22 |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莱芜城发广场店 | 济南市莱芜区消防救援大队 | 济莱(消)行罚决字(2021)0034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济南市莱芜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53 | 2021.7.28 | 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滨海路店 | 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 | 即(消)行罚决字(2021)0063号 | 1、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2、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第1条罚款30,000元;第2条罚款15,000元 合计罚款4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分别被处以罚款3万元及1.5万元,无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
54 | 2021.9.6 | 烟台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莱州虎头崖店 | 莱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莱(消)行罚决字(2021)0070号 | 未取得《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擅自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55 | 2021.11.8 | 河北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区水泉路店 | 张家口市万全区消防救援大队 | 张万(消)行罚决字(2021)0007号 |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1万元,所处罚款金额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区间,不构成重大违法。 张家口市万全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56 | 2021.11.23 | 河北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盛华大街纬一花园店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张经(消)行罚决字(2021)0040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罚款3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1万元,所处罚款金额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区间,不构成重大违法。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57 | 2021.11.26 | 河北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百盛店 | 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 冀张﹝消﹞行罚决字﹝2021﹞0007号 |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罚款9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9万元,所处罚款金额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区间,不构成重大违法。 |
58 | 2021.11.30 | 河北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百盛店 | 张家口市消防救援大队 | 冀张消行罚决字(2021)第0008号 |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罚款9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9万元,所处罚款金额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区间,不构成重大违法。 张家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认定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59 | 2022.1.25 | 青岛天天配送物流有限公司 | 青岛市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 青城(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4号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罚款4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4万元,无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
60 | 2022.3.10 | 徐州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汇邻湾店 | 徐州市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 | 徐鼓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2号 |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61 | 2021.12.10 | 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区长江国际店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青开消行罚决字(2021)第0103号 | 1、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安全出口未直通室外,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 | 第1条罚款219,000元,责令停产停业;第2条罚款11,750元; 合计罚款230,7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标准 |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21.9万元,无严重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1.175万元,无严重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也无其他严重危害情节,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62 | 2022.5.20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莱阳义乌商贸城店 | 莱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 莱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8号 |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罚款3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63 | 2022.6.6 | 青岛维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 | 青岛市黄岛区消防救援 | 青黄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8 | 占用疏散通道 | 罚款36,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
公司 | 大队 | 号 | 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65万元,所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属于较低区间,不构成重大违法。 | ||||
64 | 2022.6.20 | 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王台店 | 青岛市黄岛区消防救援大队 | 青黄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4号 |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罚款3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行人下属公司门店被处以罚款3万元,所处罚款为处罚幅度内最低,不构成重大违法。 |
二、关于2起较大金额行政处罚情况
2020年2月6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龙市监公处字[2020]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龙口四店: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2月6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龙市监公处字[2020]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龙口五店: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关于龙口四店、龙口五店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龙口四店在大白菜(龙口五店在韭菜、黄元葱)的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等规定,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关于龙口四店、龙头五店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龙口四店、龙口五店在案发后联系消费者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行为,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规定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情形。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零九条第二项4.“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85号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之规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上缴国库。2020年2月2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如下证明:“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龙口四店、龙口五店于2020年2月6日受到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市监公处字[2020]4号、龙市监公处字[2020]5号)。本单位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已被公司及时纠正整改,也无其他严重情节,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新冠疫情发生后,发行人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和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获得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收到国家商务部办公厅的感谢信;公司于2020年2月1日向威海市慈善总会积极捐款,践行社会责任,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龙口四店、龙口五店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属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金额较低区域,也不属于相关处罚依据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上述门店及时向消费者退还了多收价款及进行内部整改,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和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同时,处罚机关亦出具了书面文件确认该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
综上,发行人下属龙口四店、龙口五店受到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情形,对本次家家悦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上述行政处罚情形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股票的禁止情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4,对于主板(中小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1、行为性质
如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处罚依据的规定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主观恶性程度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均非主观恶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处罚发生后,被处罚主体均能积极整改,加强内部控制措施,其主观恶性程度较小。
3、社会影响
经核查,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均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手段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主要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阅了行政处罚相关依据文件、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各地信用中国、企查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各省税务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等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查;查阅了《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情形。
问题三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842.00万元,投向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羊亭购物广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运营模式,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2)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运营模式,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
(一)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运营模式
1、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
(1)建设内容
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商河西环路以西、新兴街以南,本项目建筑面积约49,041平方米,新建1幢常温现代高位立体仓、1幢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1幢农产品智慧云及设备用房、门卫房。
(2)运营模式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济南商河家家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定位为家家悦在鲁西及京津冀地区的中央物流仓,通过在济南建立集储存、加工及配送为一体的智慧物流中心,提供综合性、一体化的物流服务的运营模式。项目规划利用山东济南的区位优势,整合集团的优势资源,打造现代化的物流园区,成为区域性中央仓储物流中心,为周边门店提供新鲜、及时、安全的商品配送,并通过规模优势降低商品物流仓储成本。
2、羊亭购物广场项目
(1)建设内容
公司拟在威海市羊亭镇投资实施“羊亭购物广场项目”,拟建成一座集超市、百货、餐饮、休闲娱乐等多种服务体验于一体的购物中心。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0,680.9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6,630.00平方米,包含超市、百货等多种业态;地下建筑面积4,050.90平方米。
(2)运营模式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开展综合超市、百货、餐饮、休闲娱乐等多种业态于一体的运营模式,一方面,公司可继续充分发挥其在超市、百货等领域长期积累的经营优势,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顾客需求;另一方面,公司可通过租赁模式引入更为广泛和多样的服务性消费场景,在多业态并存的场景中为消费者提供休闲娱乐、亲子教育、餐饮等多种差异化消费体验,促进项目盈利能力的提升,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并更好应对行业竞争。
3、偿还银行贷款
(1)建设内容
本次募集资金拟将不超过30,842.00万元的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2)运营模式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本项目投资总额为30,842.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将不超过30,842.00万元的募集资金用于本项目。
(二)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
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及环评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备案 | 项目环评 | 项目实施资质许可 |
1 | 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 |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104-370126-04-01-779249) | 无需环评 | 该项目主要是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不涉及需取得特定的行业资质许可的情形;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中,已取得建字第370110202106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1102021033号《建设用地规 |
划许可证》、编号370126202108190101(202106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2 | 羊亭购物广场项目 |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20-371002-70-03-10785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37100200000185) | 该项目主要为购物中心,不涉及需取得特定的行业资质许可的情形;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中,已取得建字第3710012021(环)0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10012021(环)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3710022021111202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文件要求,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属于“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发行人已于2022年6月20日取得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出具的《关于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的请示的回复》,认定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可不纳入环评管理,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本项目已取得了项目备案手续和环评手续,目前不涉及需取得业务资质的情形,未来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及时办理项目实施所需的各项业务资质,确保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性。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已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已履行环评程序(其中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已取得项目实施阶段所需的资质许可。
二、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的用地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用地情况 | 土地证载用途 | 实际用途 |
1 | 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 | 鲁(2021)商河县不动产权第0002661号 | 仓储用地 | 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 |
2 | 羊亭购物广场项目 | 鲁(2020)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67255号 | 批发零售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 购物中心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 |
经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动产权证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立项备案文件,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已落实,符合土地规划用途,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主要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新建购物中心,不属于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投资项目的情形。【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手段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有关审批、备案文件以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出具的回复文件;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会议文件资料;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查阅了关于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发行人关于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说明。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核查后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已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已履行环评程序(其中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已取得项目实施阶段所需的资质许可;
2、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已落实,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存在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的情形。
问题四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控股公司64家(含1家境外公司),参股公司5家,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共计70家。
(一)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
序号 | 公司名称 | 控制关系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 | 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经营资质 |
1 |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互联网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游艺娱乐活动;洗浴服务;理发服务;食品生产;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药品零售;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礼品花卉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母婴用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茶具销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箱包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化妆品零售;美发饰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宠物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机械设备租赁;游乐园服务;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洗染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停车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2 | 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 | 否 | 不适用 |
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染服务;洗烫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3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 | 否 | 不适用 |
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染服务;洗烫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物业管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4 | 山东十八乐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染服务;洗烫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 否 | 不适用 |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5 | 威海家家悦生鲜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 控股 | 肉制品、速冻食品、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生产、销售;普通货运(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农副产品的初加工;农副产品(不含粮油、原粮)、水产品、蔬菜、水果的购销;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开办市场;摊位出租;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6 | 威海海悦纺织有限公司 | 控股 | 针织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加工、销售;房屋、场地租赁;生产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无纺布的加工销售、日用百货的销售:备案范围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7 | 威海海悦广告有限公司 | 控股 |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办公用品、塑料制品的加工、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8 | 山东荣光实业有限公司 | 控股 | 食品的生产、销售,花生粕、食品添加剂销售,塑料制品制造销售,木质家具、制冷设备、厨具制造销售,广告制作发布业务,批发日用百货、玩具、文具用品,金属制品加工安装,房屋、场地和柜台租赁,林木种植,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范围内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洗衣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酒店管理,正餐服务,住宿服务,卷烟、食品、一类医疗器械的零售,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 否 | 不适用 |
9 | 荣成麦香苑食品有限公司 | 控股 | 制造销售面包糕点、饼干、月饼类。(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冷冻玉米、花生、豆类、水产品;瓜果蔬菜保鲜储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10 | 山东家家悦物流有限公司 | 控股 | 普通货运;物流服务;场地出租;设备租赁;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服务;备案范围内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培训服务;停车场经营。以下限分公司经营:食品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11 |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食品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 | 否 | 不适用 |
材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珠宝首饰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烫服务;洗染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2 | 威海家家悦石油有限公司 | 控股 | 汽油、柴油的零售;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上有效期限均以许可证为准)。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果蔬、鲜活水产品、土特产品(烟花爆竹除外)、文体用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纺织品、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汽车配件、润滑油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13 | 威海奇爽食品有限公司 | 控股 | 加工销售豆制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14 | 威海环城贸易有限公司 | 控股 | 食品、饮料、蔬菜、水果、粮食、水产品、生鲜肉、冷冻肉、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鞋、文体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卫生用品、家居用品、Ⅰ和Ⅱ、Ⅲ 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及跨境网上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依法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15 | 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 | 否 | 不适用 |
(预包装)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品销售;钟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分支机构经营】;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洗烫服务;洗染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6 | 山东尚悦百货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 否 | 不适用 |
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染服务;洗烫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17 | 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染服务;洗烫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否 | 不适用 |
18 | 文登家家悦超 | 控股 |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 否 | 不适用 |
市有限公司 | 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染服务;洗烫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19 | 临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 | 否 | 不适用 |
品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染服务;洗烫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婴幼儿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20 | 淄博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装饰材料(以上两项不含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水产品、水果、蔬菜、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批发)、文体用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工艺美术品(不含黄金制品)、针纺织品、化妆品、计划生育和性保健用品、Ⅰ、Ⅱ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花卉、家用电器、金银首饰、珠宝首饰、土产杂品(不含烟花爆竹)、家具、摩托车、汽车(不含小轿车)销售;食品现场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餐饮服务;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卷烟、雪茄烟零售;柜台租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超市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住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停车场服务;玩具销售;游乐园服务;鲜肉零售;鲜蛋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21 | 烟台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 | 否 | 不适用 |
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染服务;洗烫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22 | 威海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控股 | 互联网增值信息服务;货车的互联网租赁服务;软件的开发、销售、维护;网络信息集成服务;信息系统的设计、推广、技术转让;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营、维护;企业管理咨询;图文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增值电信业务。(依法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23 | 烟台顺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否 | 不适用 |
24 | 济南家家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 | 货物配送、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场地租赁;农产品、肉制品、水产品、蔬菜、菌类、水果、坚果、面食的加工、销售;米面、粮油、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的批发零售;餐饮配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25 | 上海家联多实业有限公司 | 控股 |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工具、建材、汽车配件、纺织品及原料(除棉花收购)、服装、化妆品的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 | 否 | 不适用 |
程设计与施工,软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花卉、苗木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6 | 沃德佳(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 | 供应链管理,销售:冷鲜肉、水果、蔬菜、鲜海产品、食品(依据食药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经营)、办公用品、塑料制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服装鞋帽,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法律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27 | 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鲜肉零售;鲜肉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蛋零售;鲜蛋批发;日用品销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通讯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柜台、摊位出租;停车场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28 | 青岛四季工坊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控股 | 批发、零售:蔬菜、水果、农副产品(不含粮油)、鲜活水产品、生肉;货物仓储(不含国家违禁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商业管理服务,营销服务,策划服务,展示服务;房屋租赁;生产: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29 | 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日用家电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停车场服务;柜台、摊位出租;化妆品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销售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30 | 莱阳维客购物 | 控股 | 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食品互联 | 否 | 不适用 |
中心有限公司 | 网销售;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鲜肉零售;鲜肉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蛋零售;日用品销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柜台、摊位出租;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31 | 青岛天天配送物流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经营项目:货物配送(须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金银饰品、珠宝首饰、玉器、日用百货、针织品、棉织品、纺织品、五金、家用电器、土产杂品、服装、鞋帽、食品、副食品、食品分装,商业管理服务,仓储服务(不含违禁品和危险品)。(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否 | 不适用 |
32 | 青岛维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烟草专卖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音像制品出租;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钟表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特种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柜台、摊位出租;鲜肉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水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33 | 河北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玩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钟表销售;家居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箱包销售;户外用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鞋帽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外卖递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 否 | 不适用 |
(不含出版发行);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生活美容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酒类经营;出版物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34 | 河北家家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 | 供应链管理服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糕点的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装卸搬运服务,冷藏车道路运输,自有房屋租赁。农副产品的初加工;农副产品、水产品的购销;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35 | 内蒙古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熟食类、面食类、凉菜类、糕点类食品制售;猪肉、牛肉、羊肉的收购及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的收购及批发零售;禽、蛋类的批发零售;酒、饮料及茶叶批发零售;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水产品冷冻加工;水产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服装针织、床上用品、鞋帽批发零售;花卉、五金产品、家具、建筑材料、果品、蔬菜、文体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品、卫生用品、家居用品、金银制品、I类和Ⅱ类医疗器械的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卷烟、雪茄烟、图书及期刊、音像制品、食盐的零售;展览展示服务、清洁服务、洗浴服务;自有房屋、设备和柜台租赁;票务代理;企业营销策划;普通货物仓储;平面、墙体、车体、广告设计及代理发布。 | 否 | 不适用 |
36 | 山东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批发、零售及网上经营:食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百货,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摄影摄像器材,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产品,家具,建材,装饰材料,化妆品,卫生洁具,家居用品,洗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花卉,眼镜,医疗器械,非专控农副产品;房屋、场地租赁;仓储理货(不含化学危险品);室内娱乐活动;票务代理;清洁服务;洗浴服务;摄影摄像服务;保健按摩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食品加工;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住宿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37 | 青岛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初级农产品、避孕套、避孕帽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纺织品、五金交电、家具、工艺美术品、花卉、办公用品及设备、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文具体育用品及器材、化妆品批发、零售及售后维修 | 否 | 不适用 |
服务;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珠宝首饰零售;货物进出口,物业管理,商业管理,仓储(不含危险品),装卸,柜台出租,经济信息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摄影及扩印(不含复印);货运代理;营销策划服务。(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图书零售、音像制品零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零售散装食品(现场制售);小包装加碘食盐及小包装多品种食盐,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8 | 日照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线上及线下销售:食品、饮料、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体用品、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收藏品、照相器材、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建材、装饰材料、日用百货、化妆品、卫生用品、家居用品、花卉、眼镜、Ⅰ和Ⅱ、Ⅲ类医疗器械;食用农产品的收购、销售;房屋、场地和柜台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普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百货和超级市场零售;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票务代理;(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卷烟、雪茄烟、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的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39 | 连云港家家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 | 企业管理咨询;食品、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通讯器材、照相器材、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妆品、卫生用品、家居用品、花卉、眼镜、医疗器械、农产品的销售;场地和柜台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儿童游乐娱乐服务;票务代理;食品生产,音像制品、卷烟、图书报刊的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40 | 山东悦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 | 供应链管理;餐饮服务;食堂管理;洗浴服务;批发、零售食品;农副产品、蔬菜初加工及销售;食品制售;集体用餐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41 | 山东亿鑫悦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日用陶瓷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42 | 安徽家家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 | 物流供应链管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物流信息咨询,货物装卸服务,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服务,货运代理服务,食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43 | 济南长清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日用品、文体用品、珠宝首饰、工艺品(象牙及象牙制品除外)、照相器材、摩托车、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建材、装饰材料、日用百货、化妆品、卫生用品、家居用品、劳保用品、清洁用品、花卉、眼镜、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汽车零售;食用农产品的收购、销售;房屋、场地和柜台租赁;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百货和超级市场零售;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票务代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游艺娱乐活动;洗浴服务;摄影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停车场管理服务;以下限分公司经营:食品生产,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44 | 北京家家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 | 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钟表、眼镜、体育用品、工艺品、避孕套、避孕帽、Ⅰ、Ⅱ类医疗器械、食用农产品、花卉、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厨房用具、化妆品、卫生间用具、日用品、文具用品、玩具、乐器、照相器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珠宝首饰;仓储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票务代理;摄影、扩印服务;清洁服务(不含餐具消毒);餐饮管理;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不含电子游艺);零售烟草;出版物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餐饮服务;销售食品;洗浴服务(不含高档洗浴);零售药品;美容服务;理发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零售烟草、出版物零售、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普通洗浴服务、餐饮服务、销售食品、洗浴服务(不含高档洗浴)、零售药品、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45 | 安徽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食盐批发;餐饮服务;婴幼儿洗浴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 否 | 不适用 |
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金银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柜台、摊位出租;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发布;广告制作;照明器具销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停车场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46 | 呼和浩特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农副产品销售;农产品、礼品花卉、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照相机及器材、五金产品、化妆品、卫生用品、橡胶制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首饰、摩托车及零配件、家居用品、箱包、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家具、眼镜(不含隐形眼镜)、钟表、Ⅰ类医疗器械、Ⅱ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电动车、自行车及零配件、非医用口罩、宠物食品及用品、服装服饰、文具用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不含文玩)、玩具、鞋帽、劳保用品、消杀用品、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上四项凭资质经营)的销售及在互联网上的销售;广告业;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凭资质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室内娱乐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停车场服务;保健服务;摊位租赁;房屋租赁;洗染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摄影服务;物业管理;出版物零售、餐饮服务(以上两项凭许可经营);洗浴服务; | 否 | 不适用 |
47 | 江苏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游艺娱乐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特殊医学用 | 否 | 不适用 |
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检验检测服务;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柜台、摊位出租;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母婴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停车场服务;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礼品花卉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茶具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美发饰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宠物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机械设备租赁;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电动自行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48 | 盐城市大丰家家悦农贸发展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 | 否 | 不适用 |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卫生用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染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49 | 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活禽销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盐批发;洗浴服务;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畜禽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礼品花卉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金银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停车场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否 | 不适用 |
50 | 徐州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烟草成分)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风机、风扇销售;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竹制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木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茶具 | 否 | 不适用 |
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鞋帽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停车场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旅客票务代理;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生产;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光学玻璃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住房租赁;物业管理;粮油仓储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游乐园服务;摄影扩印服务;音响设备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箱包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柜台、摊位出租;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51 | 乳山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 | 否 | 不适用 |
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染服务;洗烫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理发服务;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洗浴服务;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52 | 济宁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车销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卫生用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烫服务;洗染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53 | 山东海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 否 | 不适用 |
为准)一般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市场营销策划;电工器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54 | 泰安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鲜肉零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卫生用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烫服务;洗染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55 | 石家庄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超级市场零售。食品(食盐批发除外)、药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一般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家居用品、针纺织品、床上用品、化妆品、宠物用品、洗涤用品、卫生用品、清洁用品、音像制品、服装鞋帽、通讯器材、装饰材料、金银首饰、珠宝首饰、家具、玩具、苗木花卉(种苗种木除外)、箱包、健身器材、钟表、 | 否 | 不适用 |
眼镜、图书报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计算机及配件、乐器、家用电器、手机配件、照相器材、汽车、饲料、卫生洁具、医疗器械销售及网上销售;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柜台出租;房屋、场地租赁;儿童室内娱乐服务(游戏和幼儿托管除外);餐饮企业管理;餐饮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食品加工(仅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56 | 廊坊家家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 | 商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钟表、眼镜、体育用品、工艺品、避孕套、避孕帽、Ⅰ、Ⅱ类医疗器械、食用农产品、花卉、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厨房用具、化妆品、卫生间用具、日用品、文具用品、玩具、乐器、照相器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珠宝首饰;仓储服务(仅限农产品);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票务代理;摄影、扩印服务;清洁服务(不含餐具消毒);餐饮管理;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不含电子游艺);零售烟草;出版物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餐饮服务;销售食品;洗浴服务(不含高档洗浴);零售药品;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57 | 济南商河家家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农副产品销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不适用 |
58 | 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制售;猪肉、牛肉、羊肉的收购及批发零售;禽、蛋类的批发零售;酒、饮料及茶叶批发零售;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水产品冷冻加工;水产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服装针织、床上用品、鞋帽销售;花卉、五金产品、家具、建筑材料、果品、蔬菜、文体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品、卫生用品、家居用品、金银制品、I类医疗器械的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烟草、图书及期刊、音像制品、调味品的零售;展览展示服务、清洁服务、洗浴服务;自有房屋、设备和柜台租赁;票务代理;企业营销策划;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广告设计、制作、代理。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 | 否 | 不适用 |
59 | 乌兰察布市维多利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化妆品、酒、食品、保健食品的销售及网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乳制品及婴儿乳制品)、肉、禽、蛋、农副产品、烟具、日用杂品、洗涤用品、纸制品、美容美发、鲜花、茶叶、塑料制品、针纺织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钟表眼镜、饰品、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箱包、皮具、电子数码、五金家电、宠物食品及用品、服装鞋帽、计生用品、粮油、文化用品、音像制品、自行车、电动车、保险柜、一类医药器械及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烟草、出版物零售;农副产品的收购;场地租赁;销售促销服务、广告宣传服务;代理水电缴费业务;餐饮服务、游乐园服务。 | 否 | 不适用 |
60 | 内蒙古万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制售;猪肉、牛肉、羊肉的收购及批发零售;禽、蛋类的批发零售;酒、饮料及茶叶批发零售;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水产品冷冻加工;水产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服装纺织、床上用品、鞋帽销售;花卉、五金产品、家具、建筑材料、果品、蔬菜、文体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品、卫生用品、家居用品、金银制品、I类医疗器械的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烟草、图书及期刊、音像制品、调味品的零售;展览展示服务、清洁服务、洗浴服务;自有房屋、设备和柜台租赁;票务代理;企业营销策划;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广告设计、制作、代理;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 | 否 | 不适用 |
61 | 包头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制售;猪肉、牛肉、羊肉的收购及批发零售;禽、蛋类的批发零售;酒、饮料及茶叶批发零售;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水产品冷冻加工;水产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服装针织、床上用品、鞋帽销售;花卉、五金产品、家具、建筑材料、果品、蔬菜、文体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品、卫生用品、家居用品、金银制品、Ⅰ类医疗器械的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烟草、图书及期刊、音像制品、调味品的零售;展览展示服务;清洁服务、洗浴服务;自有房屋、设备和柜台租赁;票务代理;企业营销策划;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广告设计、制作、代理;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 | 否 | 不适用 |
62 | 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 控股 | 食品经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禽、蛋类的批发零售;酒、饮料及茶叶批发零售;肉制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水产品冷冻加工;水产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服装针织、床上用品、鞋帽销售;花卉、五金产品、家具、建筑材料、文体用品、工艺美术品、卫生用品、家居用品、黄金饰品、珠宝首饰、药品、Ⅰ类医疗器械的互联网及实 | 否 | 不适用 |
体店销售;烟草、图书及期刊、音像制品、调味品的零售;展览展示服务、清洁服务、洗浴服务;自有房屋、设备和柜台租赁;票务代理;企业营销策划;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广告业。 | |||||
63 |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理发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洗浴服务;婴幼儿洗浴服务;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鲜肉零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家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卫生用杀虫剂销售;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停车场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染服务;洗烫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物业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64 | 山东联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不适用 |
65 | 福州悦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参股 | 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66 | 威海一町食品有限公司 | 参股 | 挂面、谷物粉类制成品加工销售及出口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餐饮服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经营备案范围内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67 | 北京零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参股 | 销售食品;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建筑材料、工艺品、玩具、文体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钟表、眼镜、陶瓷制品、皮革制品、橡胶制品、摄影器材、家用电器、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珠宝首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68 | 张家口鲸膳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参股 | 酒店管理;餐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酒店用品、工艺礼品、初级农产品、厨房用品、厨房设备销售;住宿服务;家政服务;开荒保洁;会议会展服务;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69 | 上海世伴供应链有限公司 | 参股 | 供应链管理,日用百货,办公文化用品,化妆品,无纺织品,针纺织品,宠物饲料,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皮革制品,箱包,箱包配件,美容美发用品,服装服饰,鞋帽,玩具,体育用品,工艺礼品,花卉,包装材料,钟表及配件,照相器材,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搬运服务,装卸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商务咨询,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不适用 |
(二)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 | 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
1 | 香港海悅貿易有限公司 HONGKONG HAIYUE TRADE CO., LIMITED | 食品、农产品、水果、日用百货、针纺、服装等商品的进口。2017年后未实际经营业务 | 否 | 不适用 |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发行人及控股和参股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三、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960家直营门店,主营业务为超市连锁经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及土地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359项土地使用权。按照证载用途分类,其中商业、商业服务、批发零售等商服用地277项,住宅用地28项,工业、仓储、办公等其他用地54项。证载用途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部分系公司用于超市、百货等日常经营业务以及职工宿舍,该等用地行为不属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亦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超市连锁经营,未产生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业务收入。发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未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
发行人已出具《关于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承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销售业务,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业、经营业务;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均未取得或取得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的资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未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本公司不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来将不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销售等业务,亦不会申请或取得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经营资质。”
四、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超市连锁经营业务。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无法进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亦不存在来自于房地产开发的业务收入、利润。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手段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主要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核查,确认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网站等网站查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查阅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了解相关主体业务收入构成;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承诺函。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未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问题五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
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16日)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如下:
1、类金融业务
为服务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主业的核心竞争力及产业链的协同能力,支持公司通过供应链赋能等不同方式加快连锁零售业务的发展,为加盟门店及上游供应商等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支持,助力公司打造共享的供应链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投资20,000万元设立山东联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投资款项已于2022年7月19日缴纳。发行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目的,是服务公司主业发展战略。公司主业为连锁零售,近年来不断增强供应链社会化服务能力,并于近年开始探索发展加盟业务,通过拓展直营和加盟等不同的渠道做强零售核心主业,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资金支持以及供应链服务,整合供应链资源,提高供应链效率,有助于公司围绕产业链,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供应链服务平台,为产业链内上下游合作的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快速复制连锁业务发展模式,扩大公司连锁零售业务的规模和竞争力的同时,构建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保障公司核心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从同行业情况来看,永辉超市(601933)于2019年4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以有助于我司供应链的升级和产品稳定及提高相关上游产业的竞争”。汇嘉时代(603101)2020年3月28日公告了《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分公司联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目的为满足经营需求,盘活公司资产,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百联股份(600827)开展融资租赁业务,2021年年报显示长期应收款中融资租赁款金额为8,383.67万元。人人乐(002336)2022年半年报显示长期应收款中融资租赁款金额为4,570.48万元。居然之家(000785)2020年6
月2日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拟收购北京居然之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居然之家(天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0%股权。因此,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符合行业特点,有利于公司供应链服务能力的提升,促进核心主业发展,推动公司产业链上下游融合战略进一步落地。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构建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发展方向,该投资不属于再融资监管问答中规定的类金融类业务。
除公司开展的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外,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16日)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业务。
3、拆借资金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16日)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拆借资金情况。
4、委托贷款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16日)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况。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16日)起至今,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况。
6、购买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16日)起至今,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况。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16日)起至今,公司
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况。综上所述,自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42,596.65万元。公司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旨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且期限较短、风险较低、收益波动较小,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5,907.04万元,主要为往来款、备用金、定金及押金等款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其他流动资产余额8,340.51万元。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待抵扣进项税、能源费及物业费等其他费用,不含对外投资。因此不包括财务性投资。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1.02万元
2022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31.02万元,为公司子公司家家悦超市于2006年投资取得香港公司SPAR China Group LTD.,(以下简称“中国SPAR”)12.5%的股份。SPAR组织1932年成立于荷兰,是世界性的自愿连锁组织。该组织由连锁经营行业内的多家企业形成联盟,以增加对产业链上下游的议价能力。自愿连锁群体的各成员企业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各成员企业保持其独立性,进行独立财务核算,可以自由退出。公司投资SPAR China Group LTD.
12.5%股权系由加入SPAR组织所需,不以取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2016-2018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该投资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
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公司相应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司该笔投资系围绕加入SPAR联盟而进行的,加入SPAR联盟可以获得业务上的支持,服务于公司日常运营,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2022年6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06-30 | 是否财务性投资 |
威海一町食品有限公司 | 42.03 | 否 |
福州悦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338.04 | 是 |
上海世伴供应链有限公司 | 821.23 | 否 |
北京零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286.34 | 否 |
张家口鲸膳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8603 | 否 |
合计 | 19,573.67 | - |
除福州悦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其他被投资公司均与公司所处产业链具有密切关系,公司均作为战略性投资并计划长期持有,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如下:
(1)威海一町食品有限公司
一町食品主营业务为面食加工销售。公司对一町食品的投资属于联营投资,有利于购货渠道的稳定以及与联营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通过联营投资在食品加工、生产环节积累更多的经验和技术,为公司进一步提高自有品牌、自制食品的规模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2)福州悦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8月,申请人与广州珺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诚投资”)签署《苏州悦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设立苏州悦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悦迎由珺诚投资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发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2亿元。2019年8月,苏州悦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名称、注册地址和普通合伙人,变更后的名称为福州悦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福州悦迎”),普通合伙人变更为上海弘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悦迎目标出资金额5亿元,2019年12月9日公司认缴2亿元出资已全部实缴完毕。
福州悦迎主要投资于新零售时代的新零售技术、新消费升级、新连锁业态等大消费创新领域。公司投资福州悦迎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优势资源,适时投资于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优质项目,推动公司的优化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实力。
(3)上海世伴供应链有限公司
世伴供应链为公司与其他区域零售龙头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持股比例47%,公司对世伴供应链的投资属于联营投资,公司与世伴供应链所处产业链具有密切关系,通过联合采购增强供应链能力和议价能力,实现供应链共享、商品结构和品质优化、成本降低、供应链效率提升,有利于购货渠道的稳定以及与联营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本次投资为经营战略性投资,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北京零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对零云智联投资属于联营投资,公司直接持股5%。零云智联的主营业务为新零售业态所需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为公司家家悦新零售O2O业务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本次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公司线上线下融合的发展战略,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张家口鲸膳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河北家家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蓝鲸悦海酒店(张家口崇礼)有限公司、武汉市京膳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各出资260万元共同设立,全力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场馆餐饮服务。公司通过联营投资有助于发挥公司在张家口供应链业务能力,合作方有餐饮管理服务经验,该项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借予他人款项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拆借资金情况。
7、委托理财
公司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委托理财旨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且期限较短、风险较低、收益波动较小,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综上,最近一期末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为对福州悦迎2亿元的出资额,该笔长期股权投资截至2022年6月末余额为18,338.0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7.85%,不超过30%。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手段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主要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的有关规定,了解财务性投资的认定要求;取得并查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取得并查阅了公司理财产品合同及理财产品明细表、被投资企业投资协议等;查阅公司同行业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公告文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询问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后认为: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类金融投资;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 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问题六申请人于2020年发行可转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说明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建设进展未达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预计建设完成时间。(2)结合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项目建设
进度未达预期的情况,说明本次募投的合理性及必要性。(3)说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结合前募资金使用进展较为缓慢的原因,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建设进展未达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预计建设完成时间
(一)连锁超市改造项目
本项目拟对山东省内各地市200家连锁超市进行升级改造,对改造门店进行装修和设备升级。
1、项目建设进度
截至2022年6月30日,连锁超市改造项目承诺投资金额20,300.00万元,实际投资金额6,031.34万元,项目投资进度29.71%
2、项目建设进展未达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
前次募集资金董事会决议时点为2019年3月,连锁超市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时间为2018年11月。2019年、2018年宏观经济以及公司经营业绩表现良好,2019年、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9.90%、12.36%,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4.57%、26.94%。
项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0年6月份,到位时间较晚。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宏观经济增速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近年来,国内新冠疫情
时有零星反弹,新冠疫情防控的常态化,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同时线上平台对零售行业的竞争冲击,使以实体门店为主的连锁零售企业的经营面临较大挑战,超市行业整体承压。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及经营安排适
时调整门店改造进度,门店改造进度未达预期。
2021年、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52%、9.27%,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83.94%、-6.95%。公司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审慎决策,适时放缓门店改造的进度,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项目建设
进展未达预期具有合理性。
3、预计建设完成时间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募集资金实际改造门店数量为20家、29家、7家、5家,公司连锁超市改造项目处于持续推进状态。考虑宏观经济及行业变化情况,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适度放缓了门店改造进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拟将“连锁超市改造项目”延期至2023年12月。
(二)威海物流园改扩建项目
本项目为威海物流改扩建项目,为支持公司未来连锁网络拓展的需求,进一
步提高威海物流的仓储能力、信息化水平、智能化水平,提高供应链效率以及新技术应用,更好地为门店的发展提供支持,拟建设一栋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
的智能化高位常温立体仓。
1、项目建设进度
截至2022年6月30日,威海物流园改扩建项目承诺投资金额17,553.97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为640.72万元,项目投资进度3.65%。目前物流园扩建工程正在进行前期设计、并启动改建部分项目实施及扩建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已启动改建部分项目的实施。
2、项目建设进展未达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
前次募集资金董事会决议时点为2019年3月,威海物流园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时间为2019年1月,2019年、2018年宏观经济以及公司经营业绩表现良好,公司预期威海区域市场增长较快,现有物流体系无法满足业务拓展需求。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较晚、新冠疫情、同时线上平台对零售行业的竞争冲击等因素影响,使以实体门
店为主的连锁零售企业的经营面临较大挑战,超市行业整体承压。公司适度放缓
门店拓展数量,威海物流现有仓储配送能力尚可满足目前门店的配送需求。除此之外,随着市场环境和物流技术变化,公司对方案实施适度优化。受上述因素影响,公司适时放缓募投项目进展。
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决策,适度放缓项目进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项目建设进展未达预期具有合理性。
3、预计建设完成时间
公司将根据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安排建设进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将威海物流改扩建项目延期至2023年12月。
(三)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
该项目建成后,进一步整合当地的物流服务资源,项目规划利用烟台的区位优势,整合公司的优势资源,打造一个现代化、智能化的物流和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
截至2022年6月30日,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承诺投资金额25,500.00万元,实际投资金额15,726.68万元,项目投资进度61.67%。
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主体已完工,项目主要区域已投入使用,可以满足区域物流配送需求。未投入使用部分将随着区域门店拓展、经营需要逐步投入使用。项目建设进展基本达到预期。
二、结合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项目建设进度未达预期的情况,说明本次募投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一)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项目建设进度未达预期的情况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效益及建设进度情况如下表所示: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63,353.97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442.56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2,398.74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注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连锁超市改造项目 | 连锁超市改造项目 | 20,300.00 | 20,300.00 | 6,031.34 | 20,300.00 | 20,300.00 | 6,031.34 | -14,268.66 | 29.71% |
2 | 威海物流园改扩建项目 | 威海物流园改扩建项目 | 17,553.97 | 17,553.97 | 640.72 | 17,553.97 | 17,553.97 | 640.72 | -16,913.25 | 3.65% |
3 | 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 | 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 | 25,500.00 | 25,500.00 | 15,726.68 | 25,500.00 | 25,500.00 | 15,726.68 | -9,773.32 | 61.67% |
合计 | 63,353.97 | 63,353.97 | 22,398.74 | 63,353.97 | 63,353.97 | 22,398.74 | -40,955.23 | 35.35% |
注: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系各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之比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
单位: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 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 | 承诺效益 |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 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1-6月 | ||||
1 | 连锁超市改造项目 | / | 1,165.64 | / | 108.06 | 1,270.80 | 1,573.67 | 2,952.53 | 注(1) |
2 | 威海物流园改扩建项目 | / | / | / | / | / | / | 注(2) | |
3 | 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 | / | / | / | / | / | / | 注(2) |
注(1):由于受募集资金到位时间、新冠疫情、选址等因素影响,该项目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一定差异。制定募投连锁超市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间较早,之后受新冠疫情爆发、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移动互联网对实体零售业的影响,实体零售业整体业绩增幅也放缓,因此实际营收水平不达预期。因用工成本、租金和物业费及广告宣传费的增加使销售费用高于预期,导致部分门店实现效益与承诺效益存在差异,公司2020年开始对收购山东华润部分门店进行改造,叠加整合效果影响,公司连锁超市改造项目整体效益达成预计效益。注(2):威海物流园改扩建项目、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作为公司主业态的配套项目,公司未单独核算收益。威海物流园改扩建项目、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作为物流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未做效益测算。公司连锁超市改造项目整体效益达成预计效益。前次募投项目中,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主体已完工,项目主要区域已投
入使用,项目建设基本达到预期。连锁超市改造项目处于持续推进状态,威海物
流园改扩建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根
据外部环境的变化,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将连锁超市改造项目及威海物流改扩建项目延期至2023年12月。
(二)本次募投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1、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
(1)募投进度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募投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费用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累计投入 |
1 | 工程费用 | 22,885.61 | 6,487.04 |
1.1 | 建筑工程费 | 12,959.66 | 6,137.98 |
1.2 | 设备购置费 | 6,802.24 | 349.06 |
1.3 | 安装工程费 | 3,123.71 |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607.29 | 3,018.49 |
3 | 预备费 | 1,198.53 | -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1,384.57 | - |
合 计 | 29,076.00 | 9,505.52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项目已累计投资9,505.52万元,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正在实施土建工程施工。
(2)与前次募投项目区别
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主要辐射区域为鲁西及京津冀地区,助力公司“一体两翼”战略,为公司在辐射区域的门店拓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前次物流募投项目威海物流园改扩建项目主要配送区域为威海市及周边区域,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主要配送区域为烟台市及周边区域。
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区别较大,不存在重复投资。
(3)募投项目合理性及必要性
公司以坚持超市为核心主业,成为区域密集、多业态、全渠道、全产业链、全国化的零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好、物有所值的商品以及便利的购物体验;公司以“发展连锁,物流先行”为指导思想,坚持围绕自建物流配送体系、区域密集开店的方针,实现快速发展的发展战略。
①发挥区位优势,增强供应链联动及输出能力
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位于山东省会济南,服务范围能够有效覆盖鲁西并辐射京津冀等区域。该项目的建设,一方面增强了公司在山东区域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提升物流联动和综合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作为家家悦在鲁西及京津冀地区的中央物流仓,可以向周边区域物流仓一体化配送,增强周边区域
物流仓仓储配送能力,助力公司“一体两翼”战略,为公司在辐射区域的门店拓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②打造现代化的物流园区,增强区域配送能力
项目建成后,进一步整合当地的物流服务资源,项目规划利用山东省会城市济南的区位优势,整合集团的优势资源,打造现代化的物流园区。近年来,公司在济南及周边区域门店拓展较快,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在济南及周边区域布局门店逾百家。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主要用于常温商品的仓储配送以及生鲜农产品的收货、分拣、低温存储、蔬果农产品等初加工等,达产后预计年常温配送量为2,000万件、生鲜配送量17万吨,可以进一步增强区域配送能力。可以为周边门店提供新鲜、及时、安全的商品配送,并通过规模优势降低商品物流仓储成本,为周边门店的后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经营带来强有力支持。
③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在提升物流配送能力的同时,扩大农产品的收购、存储和加工能力,保障当地居民日常消费品的流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相关行业的发展,加快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为连锁超市提供商品配送服务的同时,兼向其它中小企业零售终端提供物流配送服务,从而带动济南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打造济南地方特色农业品牌,利用家家悦集团的供应链优势,将商河的农产品推广到全国销售。
④贯彻乡村战略,促进产业发展
发展农产品流通业,实现转化增值,对于促进农业生产,扩大农产品市场需求,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优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稳定农民收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河县区域农业产业基础较好,本项目建设可以增强物流工业园与周边农业基地的对接能力,形成生鲜产品从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一条龙产业链,建立安全、快捷、高效的生鲜产品供应链体系,保证生鲜产品顺利销售,同时借助全国的联采渠道,扩大周边基地生鲜产品在全省、全国范围的流通。
因此,该项目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2、羊亭购物广场项目
(1)募投进度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羊亭购物广场项目募投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项目已累计投资5,775.43万元,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已开始实施土建工程施工。
(2)与前次募投项目区别
羊亭购物广场项目总建筑面积30,680.9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6,63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050.90平方米,建成集购物、娱乐、文化等多种消费功能为一体的购物中心,主要业态为超市及百货。
前次募投项目为连锁超市改造,与本次募投项目区别较大,不存在重复投资。
(3)募投项目合理性及必要性
公司主营业务为超市连锁经营,是以区域一体化物流为支撑,以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和食品加工产业链为保障,以经营生鲜为特色的全供应链、多业态的综合性零售渠道商。经过多年运营,公司在威海区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这为公司在该区域继续多业态拓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基础;同时,公司管理团队已经具备了保障战略实现和多业态发展的支撑能力,面对消费环境、市场需
序号 | 费用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累计投入 |
1 | 工程费用 | 13,876.82 | 353.28 |
1.1 | 建筑工程费 | 10,794.17 | 334.91 |
1.2
1.2 | 安装工程费 | 1,597.79 | 9.19 |
1.3 | 设备购置费 | 1,484.86 |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5,777.00 | 5,422.14 |
3 | 预备费 | 464.18 | -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704.00 | - |
合 计 | 20,822.00 | 5,775.43 |
求、地理位置及物业资源,公司管理团队可以即时做出较好的战略选择。羊亭购物广场项目主要建设目的如下:
①丰富经营业态,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项目建成后,一方面,公司可继续充分发挥其在超市、百货等领域长期积累的经营优势,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顾客需求;另一方面,公司可通过租赁模式引入更为广泛和多样的服务性消费场景,在多业态并存的场景中为消费者提供休闲娱乐、餐饮等多种差异化消费体验,促进项目盈利能力的提升。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继续发挥不同业态间互相补充和互相引流的协同作用,有利于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并更好应对行业竞争,进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
②丰富当地商业功能,满足顾客需求,巩固行业地位
此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环翠区属威海市中心城区,羊亭东邻威海市经济开发区,西北与环翠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接壤、西南与环翠区北海开发区相连,距威海火车站6公里,距威海新港10公里,距威海机场30公里,距离威海中心城区较近,区位优势明显,镇区内经济较发达,消费能力较强,商业业态相对单一。本项目有利于丰富当地商业功能,是公司进一步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巩固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综上,该项目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3、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募集资金拟将不超过30,842.00万元的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充足的资金储备和较高的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主业及拓宽业务领域,增强业务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为115.1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2.61%。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能够优化公司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稳步实施战略规划,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三、说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结合前募资金使用进展较为缓慢的原
因,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连锁超市改造项目 | 20,300.00 | 20,300.00 | 6,031.34 | -14,268.66 | 29.71% |
2 | 威海物流园改扩建项目 | 17,553.97 | 17,553.97 | 640.72 | -16,913.25 | 3.65% |
3 | 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 | 25,500.00 | 25,500.00 | 15,726.68 | -9,773.32 | 61.67% |
合计 | 63,353.97 | 63,353.97 | 22,398.74 | -40,955.23 | 35.35% |
(二)结合前募资金使用进展较为缓慢的原因,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较为缓慢的原因
前次募投项目中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主体已完工,项目主要区域已投入使用,可以满足区域物流配送需求。未投入使用部分将随着区域门店拓展、经营需要逐步投入使用。
前募资金使用进展较为缓慢的项目系连锁超市改造项目及威海物流改扩建项目。前次募投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董事会决策时点在2018年底、2019年初,2019年、2018年宏观经济以及公司经营业绩表现良好,连锁超市改造项目及威海物流改扩建项目在此背景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及公司成长性保持较高预期。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较晚、新冠疫情、线上平台对零售行业的竞争冲击等因素影响,使以实体门店为主的连锁零售企业的经营面临较大挑战,超市行业整体承压。
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董事会审议并做出募投项目延期决策,具有审慎性,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充实公司资本、优化资本结构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82.61%,本次募集资金共计60,842.00万元,其中30,842.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50.69%,是本次募集资金最主要用途,有利于公司充实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
(2)本次募投项目稳步开展、资金投入较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已投资金额为9,505.52万元,羊亭购物广场项目已投资金额为5,775.43万元。募投项目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正在实施土建工程施工,募投项目正在建设并稳步推进。
(3)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区别较大,不存在重复投资
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主要辐射区域为鲁西及京津冀地区,助力公司“一体两翼”战略,为公司在辐射区域的门店拓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前次募投项目威海物流园改扩建项目主要配送区域为威海市及周边区域,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主要配送区域为烟台市及周边区域。
羊亭购物广场项目为集购物、娱乐、文化等多种消费功能为一体的购物中心,位于公司经营成熟的威海区域,前次募投项目为连锁超市改造,二者为不同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区别较大,不存在重复投资。
(4)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具有必要性
公司以“发展连锁,物流先行”为指导思想,坚持围绕自建物流配送体系、区域密集开店的方针,实现快速发展的发展战略。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的建设,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发挥区位优势,增强供应链联动及输出能力,另一方面助力公司打造现代化的物流园区,增强区域配送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超市连锁经营,是以区域一体化物流为支撑,以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和食品加工产业链为保障,以经营生鲜为特色的全供应链、多业态的综合性零售渠道商。经过多年运营,公司在威海区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这为公司在该区域多业态拓展提供了良好基础。羊亭购物广场项目的建设,既可以丰富经营业态,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又可以丰富当地商业功能,满足顾客需求,巩固行业地位。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手段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主要查阅了前次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查阅了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公告文件;查阅了前次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延期公告文件;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前次募集资金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缓慢原因,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后认为:
1、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建设进展未达预期具有客观原因和合理性,项目建设进展未达预期项目预计建设完成时间已经董事会审议公告;
2、前次募投项目中,连锁超市改造项目涉及效益测算,整体效益达成预计效益。前次募投项目中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整体进度基本达到预期,连锁超市改造项目、威海物流改扩建项目建设 进度未达预期但具有客观原因和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区别较大,且已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具有客观原因和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
区别较大,且已开工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问题七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羊亭购物广场项目”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募投项目中“羊亭购物广场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4)结合公司目
前已有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分布、仓储面积、仓储利用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中“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一)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
1、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 | 费用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董事会前投入 | 募集资金投入 | 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 |
金额 | 占比 | |||||
1 | 工程费用 | 22,885.61 | 4,144.91 | 13,000.00 | 86.67% | 是 |
1.1 | 建筑工程费 | 12,959.66 | 4,019.86 | 8,000.00 | 53.33% | 是 |
1.2 | 设备购置费 | 6,802.24 | 125.05 | 3,000.00 | 20.00% | 是 |
1.3 | 安装工程费 | 3,123.71 | - | 2,000.00 | 13.33% | 是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607.29 | 2,879.22 | 500.00 | 3.33% | 是 |
3 | 预备费 | 1,198.53 | - | 300.00 | 2.00% | 否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1,384.57 | - | 1200.00 | 8.00 % | 否 |
合 计 | 29,076.00 | 7,024.13 | 15,000.00 | 100.00% | - |
2、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1)建筑工程费及安装工程费估算
建筑工程费采用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法,安装工程费根据相关行业或专门机构发布的安装工程定额、取费标准进行估算,主要参照当地同类结构的建构筑物的单位造价进行估算。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49,040.71平方米,建筑工程费及安装工程费综合单位造价约3,279.96元/平方米。
(2)设备购置费估算
本项目设备购置费按照设备生产厂家报价加运杂费用或参照设备价格资料
考虑涨价因素进行估算。主要设备购置情况如下:
序号 | 设备大类 | 设备名称 | 单价(万元) | 总价(万元) |
1 | 货架 | 货架 | 0.02 | 528.00 |
2 | 搬运设备 | 高位叉车 | 16.00 | 748.00 |
3 | 载具及配套设备 | 托盘 | 0.02 | 1,060.00 |
周转筐输送线 | 200.00 | 400.00 | ||
4 | 香蕉库设备 | 香蕉库设备 | 0.30 | 1,060.00 |
5 | 农产品加工设备 | 农产品加工设备 | 700.00 | 700.00 |
6 | 云仓设备 | 云仓设备 | 0.08 | 290.00 |
7 | 冷链系统 | 冷库系统(含制冷机组) | 0.20 | 400.00 |
8 | 弱电系统 | 弱电系统 | 100.00 | 300.00 |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及契税、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勘察设计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等。
①土地使用费及契税
主要为土地购置成本及契税,金额为2,522.23万元。
②建设单位管理费
参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相关规定计取,金额为108.04万元。
③工程建设监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参考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计取,结合市场行情按五折估算,金额为219.41万元。
④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49,040.71平方米,根据《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济建发〔2021〕1号),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上的房屋建设项目暂按城区标准的25%(61.5元/平方米)征收,则基础设施配套费估算为301.60万元。
⑤勘察设计费
本项目工程费用22,885.61万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后结合市场行情按五折估算为319.37万元。
⑥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按建筑工程费与安装工程费之和的0.5%计算,计算结果为80.42万元。
(4)预备费用及铺底流动资金估算
本项目基本预备费按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减去土地及契税后的5%估算,为1,198.53万元,计取比例合理。
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为1,384.57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76%,在投产期按生产负荷分年投入。
本项目预备费用及铺底流动资金合计占比为8.88%,金额及占比合理。
综上,本项目的测算依据和过程合理、充分。
3、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除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外,各项投资构成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各项投资构成均有募集资金投入。
(二)羊亭购物广场项目
1、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 | 费用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董事会前投入 | 募集资金投入 | 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 |
金额 | 占比 |
1 | 工程费用 | 13,876.82 | 151.22 | 13,600.00 | 90.67% | 是 |
1.1 | 建筑工程费 | 10,794.17 | 142.03 | 10,600.00 | 70.67% | 是 |
1.2 | 安装工程费 | 1,597.79 | - | 1,550.00 | 10.33% | 是 |
1.3
1.3 | 设备购置费 | 1,484.86 | 9.19 | 1,450.00 | 9.67% | 是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5,777.00 | 5,422.14 | 300.00 | 2.00% | 是 |
3 | 预备费 | 464.18 | - | 450.00 | 3.00% | 否 |
序号 | 费用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董事会前投入 | 募集资金投入 | 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 |
金额 | 占比 |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704.00 | - | 650.00 | 4.33% | 否 |
合
计
合 计 | 20,822.00 | 5,573.36 | 15,000.00 | 100.00% | - |
2、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1)建筑工程费及安装工程费估算
建筑工程费参照同类结构的建构筑物的单位造价进行估算,安装工程费根据相关行业或专门机构发布的安装工程定额、取费标准进行估算,项目总建筑面积30,680.90平方米,建筑工程费及安装工程费单位金额为4,039元/平方米。
(2)设备购置费估算
本项目设备购置费按照设备生产厂家报价加运杂费用或参照设备价格资料考虑涨价因素进行估算。
主要设备购置情况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价(万元) | 金额(万元) |
1 | 电梯 | 22.79 | 592.60 |
2 | 货架 | 73.00 | 73.00 |
3 | 电子屏 | 34.20 | 68.40 |
4 | 立风柜 | 3.38 | 60.80 |
5 | 冷柜 | 1.50 | 54.00 |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费、建设管理费。
①土地使用权费用
土地使用权费用为土地购置金额,为5,147.01万元。
②建设管理费
建设管理费含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文件并结合市场行情计取;工程监理费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并结合市场行情计取。金额为345.88万元。
(4)预备费用及铺底流动资金估算
本项目工程预备费464.18万元,占工程费用的比例为3.35%;铺底流动资金为704.00万元。
本项目预备费用及铺底流动资金合计占比为5.61%,金额及占比合理。
综上,本募投项目的测算依据和过程合理、充分。
3、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除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外,各项投资构成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各项投资构成均有募集资金投入。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董事会前投入 | 募集资金投入 | 预计建设期 | 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
1 | 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 | 29,076.00 | 7,024.13 | 15,000.00 | 建设期18个月 | 建设期第1-2年分别使用约60%、40%。 |
2 | 羊亭购物广场项目 | 20,822.00 | 5,573.36 | 15,000.00 | 建设期2年 | 建设期第1-2年分别使用约33%、67%。 |
3 | 偿还银行贷款 | 30,842.00 | 0.00 | 30,842.00 | - | - |
合计 | 80,740.00 | 12,597.49 | 60,842.00 | - | - |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不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三、募投项目中“羊亭购物广场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羊亭购物广场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如下:
1、坪效标准
(1)超市业务
坪效标准参考2021年羊亭附近已运营超市实际坪效,坪效标准选取1,650.07元/月/平方米。
(2)百货业务
参照公司2021年平均百货综合租金月基准坪效选取46.80元/平方米,远低于利群股份位于莱州项目的月基准坪效88元/平方米,蓬莱项目的月基准坪效96元/平方米,相关测算谨慎合理。
2、收入增长率
(1)超市业务
根据羊亭区位优势以及综合购物广场引流优势,确定本次募投项目中超市业务的前五年的收入增长率,第一年收入为基准收入的90%,后续收入与第五年持平,具体如下:第1-5年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2%、8%、7%、4%、3%,第六年及后续收入与第五年持平。
(2)百货业务
参考家家悦威海区域2021年百货店平均综合收入,第一年收入为基准收入的80%,第一至第四年年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5%、12.5%、10%、8%,第五至第八年收入增长率分别为5%,第八年以后不递增。
3、毛利率
超市业务为本项目主要收入及毛利额来源,毛利率参考公司可比店整体平均水平,平均毛利率为21.19%。
4、费用率
由于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威海羊亭,公司在威海及羊亭区域知名度较高,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参照公司在威海羊亭区域的实际运营情况,定为16.91%。
5、净利润
根据上述假设情况,本募投项目第一年预计亏损,第二年微利。测算期平均年净利润为946.55万元。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同行业类似项目效益测算,预计效益测算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四、结合公司目前已有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分布、仓储面积、仓储利用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中“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已在威海、烟台、济南(莱芜)、青岛、张家口及淮北等地建设13处物流配送中心,其中6个为常温物流中心、7个为生鲜物流中心,以中央配送中心与区域配送中心相结合的区域一体化配送体系已经基本覆盖山东省全境。随着公司业务拓展,在河北张家口、安徽淮北共建有2个常温物流中心、2个生鲜物流中心。公司已有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分布、仓储面积、仓储利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目前在用物流情况:
物流类型 | 物流中心名称 | 主要配送区域 | 在建/在用情况 | 仓储面积(万平方米) | 年标准周转量(万件、吨) ① | 年实际周转量(万件、吨) ② | 仓储利用率 ①/② |
常温物流中心 | 山东威海 | 威海市 | 在用 | 4.27 | 3,800.00 | 3,726.79 | 98.07% |
山东烟台 | 烟台市,为张家口、淮北莱芜区域提供中央仓-区域仓物流转运 | 在用 | 5.77 | 5,000.00 | 2,981.79 | 59.64% | |
山东莱芜 | 山东中西部区域 | 在用 | 2.22 | 2,000.00 | 2,163.69 | 108.18% | |
山东青岛 | 青岛市、潍坊市、日照市 | 在用 | 1.63 | 1,800.00 | 1,383.07 | 76.84% | |
河北张家口 | 河北、北京、内蒙古 | 一期在用 | 2.02 | 1,800.00 | 458.40 | 25.47% | |
安徽淮北 | 安徽、江苏 | 在用 | 3.30 | 2,800.00 | 545.31 | 19.48% | |
生鲜物流中心 | 威海 | 威海市区 | 在用 | 1.00 | 160,000.00 | 155,746.41 | 97.34% |
烟台 | 烟台市 | 在用 | 1.84 | 240,000.00 | 137,237.75 | 57.18% | |
莱芜 | 山东中西部 | 在用 | 1.81 | 220,000.00 | 165,725.13 | 75.33% | |
青岛 | 青岛市、潍坊市 | 在用 | 1.28 | 120,000.00 | 124,776.65 | 103.98% | |
宋村 | 威海市、烟台市 | 在用 | 2.12 | 310,000.00 | 308,765.59 | 99.60% | |
河北张家口 | 河北、北京、内蒙古 | 一期在用 | 1.26 | 165,000.00 | 38,641.44 | 23.42% | |
安徽淮北 | 安徽、江苏 | 在用 | 0.77 | 135,000.00 | 65,808.86 | 48.75% |
注1:年标准周转量(万件)、年实际周转量(万件)均系2021年全年数据。注2:威海(含宋村)、烟台、青岛区域为发展较为成熟区域,整体仓储利用率较高,其中烟台地区仓储利用率低于其他区域,主要原因为烟台区域作为公司运营成熟且未来仍有
较大发展潜力的区域,公司烟台临港综合物流园项目主体已完工且项目主要区域已投入使用,随着该物流逐步投入使用以及区域门店拓展,预计烟台区域未来仓储利用率将持续提升。注3:公司在张家口及淮北区域仓储利用率较低,主要原因为公司近年来收购方式张家口及淮北区域超市零售市场,积极推进建设张家口综合产业园项目及淮北综合产业园项目,随着上述仓储物流项目逐步投入使用以及区域门店市场开拓,预计公司在张家口及淮北区域仓储利用率将进一步提升。
公司以坚持超市为核心主业,成为区域密集、多业态、全渠道、全产业链、全国化的零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好、物有所值的商品以及便利的购物体验;公司以“发展连锁,物流先行”为指导思想,坚持围绕自建物流配送体系、区域密集开店的方针,实现快速发展的发展战略。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如下:
(一)发挥区位优势,增强供应链联动及输出能力
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位于山东省会济南,服务范围能够有效覆盖鲁西并辐射京津冀等区域。该项目的建设,一方面增强了公司在山东区域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提升物流联动和综合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作为家家悦在鲁西及京津冀地区的中央物流仓,可以向周边区域物流仓一体化配送,增强周边区域物流仓储配送能力,助力公司“一体两翼”战略,为公司在辐射区域的门店拓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打造现代化的物流园区,增强区域配送能力
项目建成后,进一步整合当地的物流服务资源,项目规划利用山东省会城市济南的区位优势,整合集团的优势资源,打造现代化的物流园区。近年来,公司在济南及周边区域门店拓展较快,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在济南及周边区域布局门店逾百家。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主要用于常温商品的仓储配送,以及生鲜农产品的收货、分拣、低温存储、蔬果农产品等初加工等,达产后预计年常温配送量为2,000万件、生鲜配送量17万吨,可以进一步增强区域配送能力。可以为周边门店提供新鲜、及时、安全的商品配送,并通过规模优势降低商品物流仓储成本,为周边门店的后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经营带来强有力支持。
(三)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在提升物流配送能力的同时,扩大农产品的收购、存储和加工能力,保障当地居民日常消费品的流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相关行业的发展,加快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为连锁超市提供商品配送服务的同时,兼向其它中小企业零售终端提供物流配送服务,从而带动济南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打造济南地方特色农业品牌,利用家家悦集团的供应链优势,将商河的农产品推广到全国销售。
(四)贯彻乡村战略,促进产业发展
发展农产品流通业,实现转化增值,对于促进农业生产,扩大农产品市场需求,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优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稳定农民收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河县区域农业产业基础较好,本项目建设可以增强物流工业园与周边农业基地的对接能力,形成生鲜产品从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一条龙产业链,建立安全、快捷、高效的生鲜产品供应链体系,保证生鲜产品顺利销售,同时借助全国的联采渠道,扩大周边基地生鲜产品在全省、全国范围的流通。
因此,该项目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手段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主要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查阅行业内其他公司类似项目的效益预测数据,投资明细及测算依据;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目前 已有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分布、仓储面积、仓储利用情况等,了解本 次募投项目中“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数额安排 明细具体,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
程具有合理性,除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外,本次募投项目中除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外的各项投资构成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各项投资构成均有募集资金投入;
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 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明确,本次募集资金不包含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3、募投项目中“羊亭购物广场项目”预计效益测 算依据、测算过程清晰,效益测算
的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4、本次募投项目中“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问题八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2021年大幅亏损,请结合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减值损失等因素说明2021年大幅亏损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一致。对比2020年盈利情况,分析说明哪些因素导致2021年大幅亏损,相关影响因素是否会带来持续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2021年大幅亏损,请结合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减值损失等因素说明2021年大幅亏损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一致
(一)申请人2021年大幅亏损,请结合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减值损失等因素说明2021年大幅亏损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2021年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减值损失等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1,743,279.24 | 1,667,846.89 |
营业成本 | 1,337,824.44 | 1,276,281.31 |
营业毛利 | 405,454.80 | 391,565.58 |
毛利率 | 23.26% | 23.48% |
销售费用 | 337,726.50 | 294,437.44 |
管理费用 | 34,633.57 | 33,311.08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财务费用 | 26,698.05 | 1,895.42 |
信用减值损失 | -1,290.63 | -1,169.07 |
资产减值损失 | -29,969.75 | -428.19 |
利润总额 | -26,223.47 | 58,322.5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29,337.04 | 42,760.97 |
2、公司2021年大幅亏损原因及合理性
2021年度公司收入、成本保持增长态势,2021年毛利率较2020年减少0.22个百分点,收入、成本及毛利率的变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较小。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系期间费用增加、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增加等,具体如下:
(1)期间费用增加
2020及2021年度,公司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变动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销售费用 | 337,726.50 | 19.37% | 294,437.44 | 17.65% | 43,289.06 | 增加1.72个百分点 |
管理费用 | 34,633.57 | 1.99% | 33,311.08 | 2.00% | 1,322.49 | 减少0.01个百分点 |
财务费用 | 26,698.05 | 1.53% | 1,895.42 | 0.11% | 24,802.63 | 增加1.42个百分点 |
合计 | 399,058.12 | 22.89% | 329,643.94 | 19.76% | 69,414.18 | 增加3.13个百分点 |
公司新区域、新门店拓展较快,新区域和新门店前期培育期间毛利率相对较低、运营成本较高,特别是受疫情及经济环境影响新店培育成本相对增高,可比店销售同比下降,运营管理费率上升和新租赁准则的实施,使公司2021年度期间费用总额较2020年度增加69,414.18万元,期间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增加
3.13个百分点,期间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增加较多,主要系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2020年度增加1.72个百分点,财务费用增加1.42个百分点。
1)销售费用增加
2020及2021年度,公司销售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变动 |
职工薪酬 | 164,462.74 | 147,363.18 | 11.60% |
使用权资产折旧 | 43,005.43 | - | 5.90% |
租金及物管费 | 16,393.46 | 56,087.48 | |
能源费 | 29,959.49 | 22,255.91 | 34.61%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修理费 | 22,189.20 | 15,961.81 | 39.01% |
折旧摊销费 | 17,748.18 | 15,027.12 | 18.11% |
其他各明细 | 43,968.01 | 37,741.93 | 16.50% |
合计 | 337,726.50 | 294,437.44 | 14.70% |
注: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按新租赁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并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在进行变动分析时将使用权资产折旧与租金及物管费合并与上年度进行对比。2021年度,公司销售费用较2020年度增长14.70%,主要系职工薪酬、能源费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修理费的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2020年、2021年新开门店数量较多,2021年度,公司新增直营门店117家,关闭43家门店,较2021年初净增加门店74家。公司新增门店使门店销售人员薪酬、物业租赁费用、能源费、门店装修的摊销费用和折旧摊销费都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新区域和新店前期培育期间运营成本较高,需投入较多的促销、物业及门店人员储备等费用;
②受疫情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2021年公司可比门店销售同比下降,门店运营费用相对变化不大,使2021年运营管理费用率同比上升;且2020年国家出台了社保减免、能源费优惠等民生行业支持政策,2021年相关政策支持较少,进一步导致门店利润同比减少;
③公司针对市场环境,对亏损且未来短期无法改善的门店,适度加大闭店力度,以减少相关门店在2022年及以后年度的经营亏损。2021年共关闭了43家门店,因关闭门店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入摊销处理等因素导致亏损增加,使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相较上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2)财务费用增加
2020及2021年度,公司财务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利息支出 | 25,758.70 | 1,828.41 |
其中: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 21,359.89 | - |
减:利息收入 | 3,449.69 | 3,385.85 |
利息净支出 | 22,309.01 | -1,557.44 |
汇兑损失 | 1.44 | -2.44 |
银行手续费 | 4,387.60 | 3,455.30 |
合计 | 26,698.05 | 1,895.42 |
2021年度,公司财务费用较2020年度增加24,802.63万元,其中主要系租赁负债利息支出21,359.89万元。
公司2021年财务费用增长主要系公司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按新租赁准则规定将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21,359.89万元并计入财务费用,由此而使财务费用出现了大幅增长。
(2)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增加
2020及2021年度,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存货跌价损失 | -262.13 | -428.19 |
商誉减值损失 | -29,707.63 | - |
合计 | -29,969.75 | -428.19 |
如上表所示,公司资产减值损失主要系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所产生的损失。
2021年国内新冠疫情时有零星反弹,疫情防控常态化,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预期转弱的压力,连锁零售企业的经营也面临较大挑战,疫情及经济下行压力对超市经营影响的深度和持续性远超公司预期。公司结合疫情影响、市场环境不确定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根据审慎原则,对子公司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维乐惠”)和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客商业连锁”)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并合计计提商誉减值损失29,707.63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收入、成本稳步增长,公司2021年大幅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期间费用增加和减值损失的计提。
(二)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一致
2020及2021年度,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永辉超市 | -394,387.18 | 179,447.02 |
步步高 | -18,413.21 | 11,171.57 |
三江购物 | 8,829.20 | 12,235.24 |
华联综超 | -28,177.65 | 10,311.70 |
新华都 | 1,700.31 | 18,192.63 |
人人乐 | -85,728.41 | 3,538.28 |
家家悦 | -29,337.04 | 42,760.97 |
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由上表可见,公司的同行业上市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2020年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其中部分公司的亏损金额大于公司,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1年业绩变化具有一致性。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大幅亏损,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具有一致性。
二、对比2020年盈利情况,分析说明哪些因素导致2021年大幅亏损,相关影响因素是否会带来持续不利影响
(一)对比2020年盈利情况,分析说明哪些因素导致2021年大幅亏损
1、公司2020年、2021年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减值损失等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增长额 | 增长率 |
营业收入 | 1,743,279.24 | 1,667,846.89 | 75,432.35 | 4.52% |
营业成本 | 1,337,824.44 | 1,276,281.31 | 61,543.13 | 4.82% |
营业毛利 | 405,454.80 | 391,565.58 | 13,889.22 | 3.55% |
毛利率 | 23.26% | 23.48% | - | -0.22% |
期间费用 | 399,058.12 | 329,643.94 | 69,414.18 | 21.06% |
其中:销售费用 | 337,726.50 | 294,437.44 | 43,289.06 | 14.70% |
管理费用 | 34,633.57 | 33,311.08 | 1,322.49 | 3.97%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增长额 | 增长率 |
财务费用 | 26,698.05 | 1,895.42 | 24,802.63 | 1308.56% |
资产减值损失 | -29,969.75 | -428.19 | -29,541.56 | 6899.1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29,337.04 | 42,760.97 | -72,098.01 | -168.61% |
由上表可见,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42,760.97万元、-29,337.04万元,期间费用增加69,414.18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增加29,541.56万元,是公司2021年大幅亏损的主要原因。
公司2021年度与2020年度期间费用、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对比分析详见本问询回复之“8.一、(一)申请人2021年大幅亏损,请结合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减值损失等因素说明2021年大幅亏损原因及合理性”。
(二)相关影响因素影响
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及市场环境变化给零售行业发展带来较大的经营压力,针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公司在经营业态和模式上不断变革,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利用科技提升运营效率,增强线上线下融合、到店到家协同的全渠道运营能力,加快向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服务价值转变。
公司2021年度出现大幅亏损的主要原因包括:疫情及宏观经济对公司经营带来较大不利影响;新店增加较多带来的运营成本增加;可比店销售同比下降,运营管理费率上升;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商誉减值损失的计提。
针对公司大幅亏损的主要原因,公司采取以下措施,公司的业绩有望改善:
1、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变化,适度调整门店拓展速度、进一步提升门店开店质量,经营效率、经营业绩将逐步提升;2、公司通过业态和品类优化、强化公司成本管理等措施,提升门店经营效率,预期可比门店经营业绩将得到改善;3、公司逐步完成对被收购公司业务整合、供应链对接等,被收购公司经营效率、经营业绩将逐步改善。
随着疫情防控的常态化,公司针对市场环境变化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公司在2022年1-6月收入同比增加、期间费用率同比下降,预期公司2022年度业绩整体向好。除疫情及宏观经济不确定影响外,导致公司2021年度大幅亏损的相关影响因素不会带来持续重大不利影响。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手段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2021年大幅亏损的主要原因;查阅公司报告期审计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并分析公司2021年大幅亏损的主要原因;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并分析比较相关财务数据。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2021年大幅亏损主要系期间费用增加、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增加等合理原因;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1年业绩变化具有一致性;
2、对比2020年盈利情况,导致公司2021年大幅亏损的原因主要系期间费用增加、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增加;
3、导致公司2021年度大幅亏损的相关影响因素不会带来持续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九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2021年收购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维乐惠),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说明收购内蒙古维乐惠的定价依据,如有评估,说明评估采用的方法及相关参数,是否存在业绩承诺。(2)结合2021年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说明减值计提金额是否充分。(3)收购当年计提商誉减值,说明投资决策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收购内蒙古维乐惠的定价依据,如有评估,说明评估采用的方法及相关参数,是否存在业绩承诺
(一)收购内蒙古维乐惠的定价依据
公司委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9月30日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020578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46,300万元。基准日后原股东将其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和路维多利商厦1栋B134号蒙(2019)集宁区不动产权第0001854号物业转让给标的公司用于超市经营,上述物业的市场法评估价值为18,100万元,扣除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置换资产10,253万元后,内蒙古维乐惠的整体价值为54,147万元。
(二)评估采用的方法及相关参数
公司收购内蒙古维乐惠未来的市场发展和盈利能力,非单纯评价企业的各项资产要素价值,收益法评估结果能够比较客观、全面的反映被评估单位在公开市场上的公允价值,因此采用收益法作为内蒙古维乐惠的评估方法,收益法的主要参数为收益期、营业收入及增长率、营业成本及毛利率和折现率,其具体情况如下:
1.收益期
内蒙古维乐惠采用永续年期作为收益期。其中,第一阶段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计5年1期,在此阶段根据内蒙古维乐惠的经营情况,收益状况处于变化中;第二阶段为2026年1月1日至永续经营,在此阶段内蒙古维乐惠均按保持2025年预测的稳定收益水平考虑。
2.营业收入及增长率
内蒙古维乐惠管理层在对以前年度实际运营情况的复核及其统计分析基础上,考虑截至评估基准日已达到的销售规模,并结合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各门店所在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根据预测期内各门店的营业面积的坪效预测等综合因素,分析预测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
单位:万元
类别/年度 | 2020年10-12月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营业收入 | 27,324.56 | 121,409.02 | 131,250.30 | 137,145.81 | 139,666.93 | 140,759.37 |
类别/年度 | 2020年10-12月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增长率 | - | 16.64% | 8.11% | 4.49% | 1.84% | 0.78% |
3.营业成本及毛利率
内蒙古维乐惠的营业成本主要系自营、联营的商品采购成本,由于零售产品售价是根据产品的采购价采取利润加成的定价模式,因此其毛利率较稳定,毛利波动原因主要在超市做推广活动中的优惠政策及新开业超市在给予顾客一定的优惠所致。随着新开拓门店的销售规模达到正常水平,其产品毛利也将会达到零售业行业平均水准。内蒙古维乐惠管理层在分析历史年度毛利率的基础上,结合各门店的定价政策以及商业成熟度,参照零售行业的平均毛利率水平,对未来年度营业成本进行了预测。
单位:万元
类别/年度 | 2020年10-12月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营业成本 | 21,602.74 | 95,228.21 | 101,535.04 | 105,339.93 | 107,016.85 | 107,708.58 |
毛利率 | 20.94% | 21.56% | 22.64% | 23.19% | 23.38% | 23.48% |
4.折现率
1)折现率模型
对于折现率,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E:评估对象目标股本权益价值;
D:评估对象目标债务资本价值;
Re:股东权益资本成本;
Rd:借入资本成本;
T: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股东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确定:
其中:Rf:无风险报酬率;
βe:企业的风险系数;Rm:市场期望收益率;α: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2)模型中有关参数的选取过程
①无风险报酬率(Rf)
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评估师选取了在交易所交易的,按年付息、2019年发行的十年期记账式国债于2019年末收益率平均值3.14%,即Rf=3.14%。
②权益系统风险系数(β)
通过同花顺iFinD数据系统,查阅可比上市公司的无财务杠杆风险系数,并以该无财务杠杆风险系数为基础,并根据内蒙古维乐惠的目标资本结构折算出有财务杠杆风险系数,作为此次评估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
A无财务杠杆风险系数的确定
通过同花顺iFinD资讯分析系统,评估师选取在证监会行业分类零售业,查阅取得每家可比公司在距评估基准日156周采用周指标计算归集的相对与沪深两市(采用沪深300指数)的无财务杠杆风险系数βu,并从中选取四家与内蒙古维乐惠业务近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计算得出可比上市公司无财务杠杆βu的平均值为0.6570,计算过程如下:
??????)(fmefeRRRR序号
序号 | 证券代码 | 可比公司名称 | 无财务杠杆βu |
1 | 603708.SH | 家家悦 | 0.6414 |
2 | 601933.SH | 永辉超市 | 0.5802 |
3 | 600361.SH | 华联综超 | 0.6796 |
4 | 002697.SZ | 红旗连锁 | 0.7268 |
平均 | 0.6570 |
B权益系统风险系数的βe系数的确定
选取可比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平均值作为内蒙古维乐惠的目标资本结构(11.65%),所得税税率采用内蒙古维乐惠评估基准日所得税税率25%计算。按照以下公式,将上述确定的参数代入权益系统风险系数计算公式,计算得出被评估单位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βe/βu=1+D/E×(1-T)
式中:βe=有财务杠杆的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βu=无财务杠杆的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D/E=被评估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
T=被评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上述计算得出被评估单位权益系统风险系数βe为0.7144。
③市场风险溢价Rpm(Rm-Rf)
(Rm-Rf)为市场风险溢价,即通常指股市指数平均收益率超过平均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
本次估值中采用美国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著名金融学教授、估值专家Aswath Damodaran的方法,通过在成熟股票市场风险溢价的基础上进行信用违约风险息差调整,得到中国市场的风险溢价。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市场的风险溢价计算公式为:
市场风险溢价=成熟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国家风险溢价
其中:
成熟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取1928-2019年美国股票与国债的算术平均收益差,计算求得该值为6.43%;国家风险溢价参考Aswath Damodaran对全球各国的国家风险溢价的研究数据,选用中国的国家风险溢价系数为0.69%。
即中国的市场风险溢价为7.12%。
④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α)的确定
内蒙古维乐惠的风险与可比上市公司所代表的行业平均风险水平是有差别的,还需进行特定风险调整。内蒙古维乐惠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资产规模较小 ,有一定的经营风险; 超市门店全部位于内蒙古地区,受当地的经济发展影响较大,有市场过于集中的风险;可比上市公司服务业态也呈现多元化发展,相比来说内蒙古维乐惠经营单一,有一定的政策风险。根据对内蒙古维乐惠特有风险的判断,并遵从谨慎性原则,企业特定风险系数a取值为4.00%
⑤权益资本成本的确定
根据上述的分析计算,可以得出:
=3.14%+0.7144×7.12%+4.00%
=12.23%
⑥债务成本
评估师采用基准日企业执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执行1年期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上企业平均加点数值80个基点作为债权年期望回报率,即Kd=4.65%。
⑦折现率(WACC)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产权持有人的借入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提供者所要求的整体回报率。
根据上述资本结构、权益资本成本和借入资本成本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具体计算公式为:
=11.32%
(三)收购内蒙古维乐惠是否存在业绩承诺
内蒙古维乐惠收购系控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公司对内蒙古维乐惠进行深度整合并自主经营,充分利用公司在供应链体系、多业态经营、门店经营、信息技术等方面优势,通过实施门店改造、系统切换、供应链对接和人员培训等方式
提升标的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公司在并购中并未要求交易对手方进行业绩承诺。
二、结合2021年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说明减值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一)2021年商誉减值测试计算过程
本次进行减值测试的商誉,初始形成是2021年1月,家家悦收购内蒙古维乐惠70.00%的股权形成的非同一控制下的并购商誉。该并购为控股型并购,家家悦在合并口径报表中形成归属收购方的并购商誉32,385.70万元,少数股东商誉13,879.58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家家悦对分摊至内蒙古维乐惠资产组的商誉实施减值测试,具体测试过程如下:
步骤 | 金额(万元) |
不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 | 40,598.62 |
确定包含整体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① | 86,863.90 |
测算资产组可收回金额② | 54,300.00 |
计算整体商誉减值损失③=①-② | 32,563.90 |
计算归属于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④=③*持股比例70% | 22,794.73 |
(二)2021年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
本次对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途径估算。
(1)关于收益期
本次评估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以通过简单维护更新资产组内相关资产持续盈利,故采用永续年期作为收益期。其中,第一阶段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预测期为5年。在此阶段中,根据对历史业绩及未来市场分析,收益状况逐渐趋于稳定;第二阶段为2027年1月1日至永续经营,在此阶段中,保持稳定的收益水平考虑。
(2)关于现金流口径
本次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采用的现金流口径为税前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税前=EBITDA-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EBITDA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折旧摊销
(三)商誉减值测试中相关指标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计算预测期自由现金流量主要参数包括:营业收入、收入增长率、毛利率、折现率等。具体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及收入增长率预测及分析
内蒙古维乐惠经营范围的连锁门店全部集中在内蒙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及包头市,包括综合超市、社区生鲜超市等不同细分业态零售业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营门店31家,公司2020年、2021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总额法)100,058.70万元、100,679.60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0.62%。关于内蒙古维乐惠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预测,管理层基于以下因素分析:
2022年是“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之年,国家不断推出系列扩内需促消费政策,推动消费扩容提质,随着疫情防控更加精准有效,消费环境不断改善,促消费政策逐步显效,消费市场发展韧性将持续显现,国内消费潜力有望继续释放。内蒙古维乐惠门店主要位于呼和浩特市,少数门店位于包头市和乌兰察布市,主要处于内蒙古重点城市,具有较大的消费市场空间。
2021年1月收购内蒙古维乐惠后,公司启动对内蒙古维乐惠门店的信息系统、商品经营方式、供应链模式等切换调整,同时涉及业务流程变更和员工培训,并对部分门店实施改造,期间因疫情反复和防控影响,相关调整及切换延期至2021年四季度才完成,业务整合、门店改造的时间进度均比原预期要延缓,因此内蒙古维乐惠2021年营业收入虽有所增长,但增长未达预期。基于内蒙古维乐惠门店位置相对较好,具备较好的客户消费群体及口碑,经营基础较好,在公司优化门店商品结构及经营方式、供应链优势逐步对接、不断强化门店生鲜经营能力以及陆续完成门店改造后,门店的运营能力不断增强,门店营业收入可以实现持续增长。
内蒙古维乐惠管理层在对以前年度实际运营情况的统计分析基础上,结合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各门店所在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分析预测未来年度的营业
收入。
单位:万元
类别/年度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永续年 |
营业收入 | 112,024.77 | 123,819.99 | 133,431.18 | 140,308.28 | 146,067.83 | 146,067.83 |
增长率 | 11.27% | 10.53% | 7.76% | 5.15% | 4.10% | 0.00% |
注:上表营业收入为总额法。
(2)毛利率预测及分析
内蒙古维乐惠管理层根据其历史年度的实际营业成本以及变化趋势,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分析估算营业成本。在分析历史年度毛利水平的基础上,结合超市零售行业毛利率水平,对预测期营业成本进行预测,预测期毛利率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年度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稳定期 |
营业成本 | 88,348.90 | 97,235.86 | 103,936.56 | 108,978.26 | 113,432.11 | 113,432.11 |
毛利率 | 21.13% | 21.47% | 22.10% | 22.33% | 22.34% | 22.34% |
内蒙古维乐惠2019年-2021年平均毛利率为21.35%,预测期平均毛利率为
21.95%,基本一致。自收购以来,内蒙古维乐惠逐步完善其供应链,随着未来年度供应链的逐步完善,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商品经营能力不断增强,以及新冠疫情影响的逐渐减弱,未来其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加,故毛利率预测具有谨慎性、合理性,与行业毛利率水平相符。
(3)折现率选取及合理性分析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折现率选取(所得税)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
其中:E:评估对象目标股本权益价值;
D:评估对象目标债务资本价值;Re:股东权益资本成本;Rd:借入资本成本;T: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权益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求取,计算方法如下:
其次,将WACC转换为WACC税前,公式:
WACC税前=WACC/(1-T)
①无风险报酬率(Rf)的确定
无风险报酬率是指投资者投资无风险资产的期望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通常可以用国债的到期收益率表示。本项目采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剩余期限为十年期以上的国债到期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报酬率,取值为3.80%(保留两位小数)。
②市场风险溢价(Rm-R)的确定
(Rm-R)为市场风险溢价,是指投资者对与整体市场平均风险相同的股权投资所要求的预期超额收益,即超过无风险报酬率的风险补偿市场投资报酬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300收盘价为基础,计算年化收益率平均值,经计算2022年市场投资报酬率为10.75%。
2021年12月31日无风险报酬率取评估基准日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国债的到期收益率3.80%,则2021年12月31日市场风险溢价为6.95%。
③风险系数βe的确定
根通过同花顺iFinD资讯分析系统计算沪深300零售行业Beta,其行业无财务杠杆的风险系数(βu)为0.7095。(注:BETA(u)为剔除财务杠杆调整Beta系数;样本取样起始交易日期为评估基准日前3年(起始交易日期2018年12月31日),样本计算周期按“周”计算,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根据可比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为目标资金结构,确定内蒙古维乐惠目标债务资本占股权资本的比重(D/E=46.91%)。按照以下公式,将上市公司的无财务杠杆的β值,依照内蒙古维乐惠的目标债务资本占股权资本的比重,折算成内蒙古维乐惠的有财务杠杆的β:
计算公式如下:
βe/βu=1+D/E×(1-T)
依据上述测算公式,内蒙古维乐惠目前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
对应的财务杠杆βe系数为0.9591。
④特别风险溢价α的确定
特有风险调整系数为根据产权持有人与所选择的对比企业在运营规模、管理方式、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进行的调整系数。根据对内蒙古维乐惠特有风险的判断,取风险调整系数为2.50%。
⑤权益资本成本的确定
根据上述的分析计算,可以得出:
=3.80%+0.9591×6.95%+2.50%
=12.97%。
⑥债务成本
评估师采用基准日企业执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0%作为债权年期望回报率。
⑦折现率(WACC)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产权持有人的借入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提供者所要求的整体回报率。
根据上述资本结构、权益资本成本和借入资本成本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具体计算公式为:
=9.74%
其次,将WACC转换为WACC税前,公式:
WACC税前=WACC/(1-T)
=9.74%/(1-25%)
=12.98%
⑧内蒙古维乐惠折现率与同行业标的比较
2021年,内蒙古维乐惠商誉减值测试选取的折现率与同行业公司商誉减值测试选取的折现率相比,具体如下表:
上市公司 | 项目类别 | 测试标的 | 折现率 |
步步高 | 商誉减值测试 | 南城百货 | 12.41% |
步步高 | 商誉减值测试 | 梅西百货 | 13.81% |
华联综超 | 商誉减值测试 | 百好吉百货 | 11.40% |
华联综超 | 商誉减值测试 | 西宁华联 | 13.28% |
平均值 | 12.73% | ||
家家悦 | 商誉减值测试 | 内蒙古维乐惠 | 12.98% |
由上表可知,内蒙古维乐惠采用的折现率略高于类似标的资产商誉减值测试选取折现率,在合理区间内,具有合理性、谨慎性。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合理,公司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三、收购当年计提商誉减值,说明投资决策是否谨慎
公司收购评估及决策时点为2020年下半年,收购协议签署时间为2020年11月。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初期,国内4个季度的GDP增长率分别为:一季度同比下降6.8%,二季度同比增长3.2%,三季度同比增长4.9%,四季度同比增长6.5%,国内宏观经济在持续复苏;超市零售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永辉、三江购物及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均增长较快,前三季度的扣非净利润也处于增长状态,公司线上线下业务收入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生鲜及食品需求旺盛,食品类CPI维持较高水平;2020年前三季度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消费在持续复苏,公司收购时点,公司及行业发展较为平稳,疫情对宏观经济及行业发展的影响不大,行业及公司业绩呈现较大波动主要是在公司完成收购后。
2020年前三季度行业内主要上市公司的收入和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公司 | 2020年前三季度 | |||
营业收入 | 较上年同期增幅 |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较上年同期增幅 | |
永辉超市 | 726.70 | 14.36 | 15.19 | 19.75 |
步步高 | 150.79 | 1.50 | 1.37 | -37.30 |
三江购物 | 33.74 | 9.71 | 0.90 | 3.73 |
公司 | 2020年前三季度 | |||
营业收入 | 较上年同期增幅 |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较上年同期增幅 | |
华联综超 | 60.88 | -34.45 | 0.94 | 74.02 |
新华都 | 34.41 | -20.24 | 1.28 | 244.60 |
人人乐 | 43.61 | -25.53 | -3.16 | -134.21 |
家家悦 | 137.63 | 22.17 | 3.75 | 12.18 |
平均值 | 169.68 | -4.64 | 2.90 | 26.11 |
公司此次收购的同行业公司内蒙古维乐惠,经营业态为连锁超市与公司的主力业态一致,在当地有较好的市场基础,在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标的公司经营门店主要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另有少数门店分布在包头市和乌兰察布市,分布区域相对集中,距离公司张家口物流基地相对较近,符合公司超市业务拓展布局方向;且合并内蒙古维乐惠后的销售规模有利于公司协同提升张家口物流基地的供应链效率,张家口物流基地的效率提升对公司呼和浩特市及张家口周边地区门店经营效率、盈利能力提升有重要价值。基于此次收购符合公司战略,且有利于整合提升周边区域门店供应链效率和运营效率,公司2020年11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的议案》。在该收购时点,行业整体未呈现剧烈波动,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符合预期,疫情及宏观市场经济等影响并未凸显。此次收购,公司对标的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考虑了标的公司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委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100Z0636号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专项审核报告及容诚专字[2020]100Z0637号模拟合并利润表专项审核报告,委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020578号资产评估报告。股权收购相关事项经过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决策过程合法合规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制定了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通过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提名过半数董事候选人、保障管理团队稳定、过渡期安排、或有债务及相关事项安排等控制手段确保了股权交割、经营管控、风险管理等事项的顺利管控和推进。综上所述,前期收购决策时点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消费在持续复苏,公司及行业发展较为平稳,公司对内蒙古维乐惠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标的公司已经
审计及评估,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且履行了应有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审议程序,前期收购决策谨慎。【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手段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收购内蒙古维乐惠的定价依据、了解收购是否存在业绩承诺;查阅收购内蒙古维乐惠的相关协议;获取并查阅公司收购内蒙古维乐惠及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报告,评估管理层委聘的外部评估师的胜任能力、复核外部评估师的评估报告,查阅收购内蒙古维乐惠时评估采用的方法及相关参数,查阅商誉减值测试过程,评价管理层2021年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确认商誉减值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投资决策的谨慎性,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分析行业内主要上市公司的收入和利润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后认为:
1、公司已披露收购内蒙古维乐惠的定价依据以及收购内蒙古维乐惠时评估采用的方法及相关参数,公司收购内蒙古维乐惠不存在业绩承诺;
2、公司2021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合理,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3、公司收购内蒙古维乐惠的决策谨慎。
(此页无正文,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之发行人签章页)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培桓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之保荐机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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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龙 丁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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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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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魏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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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