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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友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1

证券代码:603707 证券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债券代码:113579 债券简称:健友转债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005,173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005,173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谢树志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友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健友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公司OA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24日,以20.89元/股的价格向134名激励对象授予209.4万限制性股票。确定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后,原激励对象李伟举等9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共计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万股,首次授予数量实际为197.1万股。该9名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1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不再授予。首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1年6月22日。

5、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26日,以14.26元/股的价格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40.9万限制性股票,剩余11.45万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不进行授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后,原激励对象郑俊丽、徐可川等7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为3.5万股。该7名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万股,公司将不再授予。

2022年6月7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向5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37.4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243,600,251股增加至1,243,974,251股,详情参见公司2022年6月9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6、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回购5名离职人员的全部剩余限制性股票及因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本次解锁期内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5.837万股,注销日为2022年6月27日。

7、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已满足,除5名离职人员外,对120名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本次共计解锁99.6190万股。

8、2022年7月8日为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转增3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由于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导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对应解锁的股票数量由99.6190万股变更为129.5047万股。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暨上市的公告》,上述股份已于2022年7月20日上市流通。

9、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王华等26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26,192股。

公司已于2023年6月21日完成上述股份的注销登记。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10、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14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5,173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健友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批次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元/股)授予股票数量(万股)授予对象 人数(人)授予后剩余未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首次2021/5/2420.89197.112552.35
预留2022/4/2614.2637.4500(注)

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实施后,剩余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解锁批次解锁日期解锁数量(万股)本次不能解锁股票数量(万股)不能解锁股票的原因因分红送转导致解锁股票数量变化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2022/7/20129.50475.8371、因本期激励对象离职原因取消解锁4.94万股; 2、因2022年度绩效考核原因取消解锁0.897万股。由于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导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对应解锁的股票数量由99.6190万股变更为129.5047万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

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1,090,833,203.91元,较2020年806,122,185.11元增长35.3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1.首次授予部分除离职的15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其余105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度的个人考核均在合格以上,满足解锁条件,拟解锁79.2948万股,2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绩效考核原因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3549万股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2.预留授予部分除离职的5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其余45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的个人考核均在合格以上,满足解锁条件,拟解锁21.2225万股,4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绩效考核原因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6175万股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已成就,除离职的20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其余149名(其中一名激励对象既是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也是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合计人数时不重复计算)激励对象2022年度的个人考核均在合格以上,满足

解锁条件。公司拟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华等20人已离职,上述人员主动辞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6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绩效考核原因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以上26人应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26,192股,公司已于2023年6月21日完成上述股份的注销登记。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剩余120人,其中15人因离职已办理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5人;预留授予对象50人,其中5人因离职已办理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5人。本次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5,173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616,648,684股的0.06%。

序号姓名职务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锁 数量占已获 授予限制性 股票比例
首次授予吴桂萍副总经理67,60020,28030.00%
钱晓捷财务负责人67,60020,28030.00%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共103人2,519,790752,38829.86%
预留授予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共45人436,800212,22548.59%
合计3,091,7901,005,17332.51%

注1:2022年7月公司权益分派实行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上述比例数为调整后实际获授股数。

注2:上述已获授数剔除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等因素。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7月14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005,173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2,020,070-1,005,1731,014,897
无限售条件股份1,614,628,6141,005,1731,615,633,787
总计1,616,648,68401,616,648,684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及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规定的条件,相关解锁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等相关的规定;公司可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于限售期满后,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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