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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6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本制度附件)(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提请相关行政部门人员按本制度进行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证券账户号码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是否签署保密协议登记时间登记人
[2][3][4[5]

公司简称:东方环宇 公司代码:603706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名称参与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筹划决策时间筹划决策方式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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