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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东方环宇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2021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文生 彭 维 高 超

2021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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