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环宇”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东方环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核准,东方环宇向李明、李伟伟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29,382,71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6,999,975.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258,576.9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6,741,398.1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36号)予以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和发行费用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昌吉市燃气管道建设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 | 19,374.88 | 14,700.00 |
热源环保设备升级及供热管网改造项目 | 17,060.15 | 13,000.00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8,000.00 |
合计 | 46,435.03 | 35,700.00 |
内 容 | 不含税金额 |
承销保荐费 | 841.98 |
律师费用 | 105.00 |
审计验资费用 | 14.15 |
信息披露费 | 49.51 |
印花税 | 8.67 |
证券登记费 | 2.77 |
发行文件制作费 | 3.77 |
小 计 | 1,025.86 |
项目名称 | 已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昌吉市燃气管道建设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 | 1,159.95 | 1,159.95 |
热源环保设备升级及供热管网改造项目 | 3,157.52 | 3,157.52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合计 | 4,317.47 | 4,317.47 |
单位:万元
内容 | 自有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不含税) |
承销保荐费 | - | - |
律师费用 | 105.00 | 105.00 |
审计验资费用 | 4.72 | 4.72 |
信息披露费 | 23.09 | 23.09 |
印花税 | 8.67 | 8.67 |
证券登记费 | 2.77 | 2.77 |
发行文件制作费 | 3.77 | 3.77 |
合计 | 148.03 | 148.03 |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且已由大华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邱志千 李 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02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