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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东方环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4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名:

李 明

田荣江

汪 彬

田 佳

陈思武

董 军

高文生

彭 维

高 超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公司基本情况 ...... 5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5

三、本次发行概要 ...... 6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8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9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1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1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2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 14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4

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 14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 16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21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东方环宇 指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宇集团 指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指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机构、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章程》 指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XINJIANG EAST UNIVERSE GAS CO., LTD.法定代表人: 李明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东方环宇股票代码:

603706成立日期: 2001年3月18日上市日期: 2018年7月9日注册资本: 16,000万元注册地址: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4层办公地址: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4层邮政编码:

831100公司网址:

http://www.dfhyrq.com联系电话:

0994-2266135联系传真:

0994-2266212电子信箱:

xj_dfhyrq@dfhyrq.com

经营范围:

销售石油液化气及天然气,车用燃气气瓶安装(

危险货物运输(2类1

项)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材、百货、

办公用品、纺织服装;家用燃气用具的销售及服务,燃气器具维修;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房屋租赁;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电力生产;管道工程

建筑;管道运输业;集装箱道路运输;城市配送;管道和设备安装;能源矿

产地质勘查;生活用燃料零售 加油加气站投资与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投

资与管理;便利店销售;润滑油销售;成品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已于2020年4月1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修订事项已于2020年8月2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0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0年12月21日,大华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到位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35号)。经验证,截至2020年12月21日,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李明、李伟伟、环宇集团缴纳的网下申购东方环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356,999,975.10元。

2020年12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募集资金。2020年12月22日,大华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36号),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2月22日,东方环宇实际已向李明、李伟伟、环宇集团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382,714股,募集资金总额356,999,975.10元,减除发行费用10,258,576.9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6,741,398.17元,其中计入股本29,382,714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17,358,684.17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9,382,714股,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29,382,714股一致。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4月1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发行价格为12.6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12.15元/股。

(四)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56,999,975.10元,减除发行费用10,258,576.9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6,741,398.17元,其中计入股本29,382,714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17,358,684.17元。

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承销保荐费8,419,810.74律师费用1,050,000.00审计验资费用141,509.43信息披露费495,094.34印花税86,707.03证券登记费27,719.54发行文件制作费37,735.85

不含税金额(元)小

10,258,576.93

(五)发行对象

根据公司2020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李明、李伟伟、环宇集团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根据公司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为李明、李伟伟与环宇集团,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前,李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2.8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李伟伟先生(两人系父子关系)直接持有公司4.43%的股份;李明与李伟伟先生通过环宇集团间接控制公司25.87%的股份,两人合计控制公司63.11%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李明先生、李伟伟先生与环宇集团将分别持有公司6,239.96万股、1,284.81万股和5,511.27万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8.83%,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李明先生,实际控制人仍然为李明与李伟伟先生。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

(七)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李明、李伟伟与环宇集团。

(一)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李明、李伟伟与环宇集团的认购数量分别为9,899,588股、5,761,316股与13,721,810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

(二)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李明、李伟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环宇集团为发行人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且受实际控制人李明、李伟伟控制。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20年8月5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发行人与环宇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发行人所持全资子公司新疆东方环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3,696.77万元。

除上述交易外,最近一年,李明、李伟伟与环宇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发行对象资金来源情况

李明先生、李伟伟先生与环宇集团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以及自筹资金。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邱志千、李建

项目协办人:谢璁

项目组经办人员:李良、范凯文、杜洁琪、李轲

联系电话:010-60833125

传真:010-60833083

(二)发行人律师

公司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负责人:肖微经办律师:张宗珍、赵吉奎联系电话:010-85191300传真:010-85191350

(三)审计机构

公司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杨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雄、刘晶静联系电话:010-68278880传真:010-68238100

(四)验资机构

公司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杨雄签字注册会计师:惠增强、王泽斌联系电话:010-68278880传真:010-6823810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李明 境内自然人52,500,000

32.81

52,500,000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41,390,939

25.87

41,390,939

李伟伟 境内自然人7,086,751

4.43

7,086,751

刘新福 境内自然人6,820,095

4.26

-

范进江 境内自然人1,221,874

0.76

-

田荣江 境内自然人876,600

0.55

-

李保彤 境内自然人721,649

0.45

-

潘淑贤 境内自然人460,000

0.29

-

汪彬 境内自然人420,930

0.26

-

栾国明 境内自然人313,700

0.2

-

合计

- 111,812,538

69.88

100,977,69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大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李明 境内自然人62,399,588

32.95

62,399,588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55,112,749

29.10

55,112,749

李伟伟 境内自然人12,848,067

12,848,067

6.78

刘新福 境内自然人6,820,095

3.60

-

范进江 境内自然人1,221,874

-

0.65

田荣江 境内自然人876,600

0.46

-

李保彤 境内自然人721,649

-

0.38

潘淑贤 境内自然人460,000

0.24

-

汪彬 境内自然人420,930

-

0.22

栾国明 境内自然人313,700

0.17

-

合计

- 141,195,252

74.56

130,360,40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29,382,71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李明,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明及李伟伟。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天然气销售与供热业务展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扩展公司的业务规模,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新增关联交易,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修订稿,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过程、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邱志千

项目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张宗珍

赵吉奎

负责人:

肖 微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大华特字[2020]005113号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6528号)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 雄

刘晶静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 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大华特字[2020]005114号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35号、大华验字[2020]000836号)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惠增强

王泽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 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 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承销及保荐协议;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报告;

(五)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

认文件;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询地点

公司办公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4层。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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