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审议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
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发行对象、发行数
量、募集资金金额并相应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认购对象李明、李伟伟及环宇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有利于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战
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
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文生 高 超 彭 维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