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仁和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环宇”、“公司”、“上市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公司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终止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和集团”)承诺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0年4月分别与公司签署《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鉴于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经公司与仁和集团协商一致,公司拟与仁和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立即生效。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2020年8月25日,公司与仁和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条款
1、双方同意并确认,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战略合作协议》自动终止,除《战略合作协议》第4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外,其他条款不再执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不再依据《战略合作协议》享有或承担权利及义务,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
2、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本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亦不会因《战略合作协议》终止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存在潜在的争议、纠纷。
3、双方同意并承诺,本终止协议签署后,双方将配合办理相关信息披露等事宜。
4、本终止协议自双方盖章签署之日生效。
(三)《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条款
1、双方同意并确认,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股份认购协议》自动终止,除《股份认购协议》第6条“保密”、第7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外,其他条款不再执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不再依据《股份认购协议》享有或承担权利及义务,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
2、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在《股份认购协议》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本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亦不会因《股份认购协议》终止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存在潜在的争议、纠纷。
3、双方同意,认购人因拟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而签署的各项承诺于本终止协议生效时同时失效。
4、双方同意并承诺,本终止协议签署后,双方将配合办理相关信息披露等事宜。
5、本终止协议自双方盖章签署之日生效。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终止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公司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与仁和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与仁和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