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相关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文生 高 超 彭 维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