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2020年8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
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文生 彭 维 高 超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