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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4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7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张恩智、张恩良、王利、车金城、张恩玲、程国鹏、陈永杰、刘亚军、谢萍、闫怀明、冯冻云、孙秀梅、张雪莲、包彦翼、袁博、白晨霞和陈晓荣等17名自然人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同意公司收购张恩智等17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0,866万元。

具体内容请见于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收购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议案》公司为此次交易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华”或“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了资产评估,同时由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就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公司董事会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盛华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公司聘请中盛华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除业务关系外,中盛华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除收取专业费用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3、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具有合理性。

中盛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评估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计算模型及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本次交易的定价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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