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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公司在保证正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追加2亿元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 超 高文生 彭 维

2020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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