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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反映了本报告期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高文生 彭 维 高 超

2019年 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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