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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财政部分别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已经2019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根据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3、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

4、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二)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的“研发费用”项目,将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在“研发费用”项目下列示;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

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无需对2018年度以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仅需于2019年年初对公司持有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并对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年初数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重新分类、计量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2018]15号要求的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净利润及股权权益产生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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