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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洋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2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我们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符合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四、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六、本次标的资产的定价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产权转让的交易价格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已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我们同意以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九、公司对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有合理性,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系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规要求重新确定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未变更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十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十二、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本次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完成,能否通过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经在《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二次修订稿)》中作了重大风险提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2022年7月11日(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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