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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工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2号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连同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附件2、3等)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必要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含: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披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知情人姓名知情人身份证号码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地点知悉信息方式
注1注2

注: 1、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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