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或“公司”)和公司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管理的新能源企业(以下简称“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深化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21〕35 号),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外部监管机构”)监管要求,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1.3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在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和管理层领导下,遵循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把握经济监督定位,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推动党组织、董事会和管理层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常态化做好经营风险防控,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企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内部审计的保障作用,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2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2.1 江苏新能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接受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2.2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分管和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应根据管理权限,向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管理层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要求本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报告工作情况。

2.3 各控股子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配备适格内部审计人员。

2.3.1 经营规模、资产总量、装机容量较大以及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情况较复杂、多元的控股子企业,应设置独立或合署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专职岗位),且不得与财会部门合署办公或由财会人员兼任内部审计岗位;

2.3.2 经营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控股子企业可以不设内部审计机构,但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岗位,且不得由财会人员兼职内部审计工作。

2.4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2.5 各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接受江苏新能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各控股子企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撤并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专兼职人员的任免等重大事项,应事前向江苏新能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报备。

2.6 各控股子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评估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2.7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包括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法律和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交流活动。3 内部审计职责和职权

3.1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3.1.1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落实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外部监管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

3.1.2 支持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3.1.3 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

3.1.4 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3.1.5 支持并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3.1.6 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汇报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3.1.7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3.1.8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3.2.1 协助本企业管理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编制本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要点)和年度预算;江苏新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要点)及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3.2.2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执行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外部监管机构重大政策和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管理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2.3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年度经营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2.4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财务收支、筹融资、资产管理、股权债权管理、经营效益和管理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2.5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重要固定资产改造项目、重要研发项目和大型修理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3.2.6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2.7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重点招投标项目、重要合同管理、信息披露等合规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2.8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以及出现异常情况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经营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3.2.9 对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江苏新能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3.2.10 对本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2.11 会同本企业相关机构、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3.2.12 推进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反舞弊监督;

3.2.13对控股子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3.2.14 对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进行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3.2.15 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外部监管机构委托、交办的审计事项;

3.2.16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3.3.1 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3.3.2 参加或者列席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3.3.3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3.3.4 就审计监督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3.3.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和可能导致企业发生风险的事项,及时向本企业管理层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或相关处置措施;

3.3.6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管理层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3.3.7 提出纠正、处理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闭环监督;

3.3.8 受理与舞弊行为有关的举报和投诉,提出处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经本企业管理层批准,予以处置、移送;

3.3.9 对违纪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建议;

3.3.10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应给予处分、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建议;

3.3.11 根据工作需要,就内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向相关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进行审计事项委托、授权;

3.3.12 对各控股子企业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质量评估,每年组织召开由各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的内部审计工作会议不少于一次;

3.3.13 收集各控股子企业与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相关的统计数据、工作信息。公司各控股子企业应按以下要求,主动向江苏新能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报送相关信息:

a) 每个自然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送本企业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要点);

b) 每半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照审办内审发〔2020〕104号文件要求,报送本企业半年度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调查资料;

3.3.14 组织、抽调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与本企业内部审计专项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建立审计人才库,培育审计人才;

3.3.15 制定为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服务的中介、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机构、供应商的选用标准和选用名录,向管理层提出选用建议,对相关机构、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3.3.16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提出表彰、推优建议,经本企业管理层批准,予以表彰、推优;

3.3.17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4 内部审计实施和审计质量管理

4.1 列入本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要点)的内部审计项目,经本企业管理层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可以组织实施。

4.2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实施内部审计,应执行如下程序:

4.2.1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根据本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要点)及管理层要求,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工作组,做好审前准

备,实施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监督审计整改。根据工作需要,经管理层批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组,并向抽调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发出抽调通知(函);

b) 组织审计工作组人员集中开展业务辅导,熟悉审计项目,或组织前往相关单位、机构开展审前调研、考察;

c) 视必要性,组织审计工作组人员签订禁止性承诺书;

d) 向本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外部监管机构收集被审计对象相关资料;

e) 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获得相关信息化系统查询权限;

f) 制定适用于审计项目的科学、合理、适当的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g) 设计访谈或问卷提纲,对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访谈、问卷调查;

4.2.2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在实施审计之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4.2.3 审计工作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实施当日,要求被审计对象签订审计承诺书以及要求被审计对象张贴审计公告;

4.2.4 审计工作组应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规范,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指定专人复核后交被审计对象确认并签字、盖章。

4.2.5 审计工作组应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意见提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核。

4.2.6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应通过正式途径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a) 被审计对象确认报告无异议的,应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若被审计对象为个人的,则由本人签字)同意后,通过正式途径进行反馈;

b) 被审计对象如有异议,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反馈意见;被审计对象可以对审计报告中列举的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提出补充意见,也可以对审计报告的政策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提出不同的看法;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与内部审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对象意见报请内部审计机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

c) 被审计对象逾期不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4.2.7 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或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对象出具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建议;

4.2.8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提请所在企业管理层或主要负责人召开审计报告审定会,审议拟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整改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审定会会议记录,特别事项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a) 对反映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内部审计报告,应提交内部审计机构所在企业党组织研究通过;

b) 对反映内部控制情况的内部审计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应提交内部审计机构所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审议通过;

c) 对审计工作组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向被审计对象出具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建议,应提交审计报告审定会审议、确认;

4.2.9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负责将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整改建议送达被审计对象。审计决定、审计整改建议(包括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对象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审计决定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向出具审计决定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反馈执行结果;

b) 根据审计整改建议内容要求,在30日内向出具审计整改建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报送审计整改方案;

4.2.10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及时跟踪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或整改落实情况表,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闭环监督和后续审计工作;

4.2.11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在审计工作事项完成后15日内,出具审计工作组抽调人员工作鉴定,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抽调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发出。

4.2.12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对已完成的审计工作事项,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其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经审计认定的整改结果应归入被审计对象个人档案。以下审计文书(图片、电子)资料或实物样品证据,应纳入内部审计档案:

a)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要点)及审批文件;

b) 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c) 审计工作组人员抽调通知;

d) 审计工作组人员承诺书;

e) 审计通知书及审计公告;

f) 被审计对象审计承诺书;

g) 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h) 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

i) 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建议;

j) 审计报告审定会会议记录;

k) 审计决定或建议落实情况反馈;

l) 审计工作组抽调人员工作鉴定;

m) 审计移送及相关处置资料;

n) 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审计档案目录应置于首页。

4.3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应落实以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要求:

4.3.1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质效;

4.3.2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工作组组长负责制,审计工作组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4.3.3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每半年汇总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各类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表,形成审计整改台账,对审计整改事项实行销号管理。

4.3.4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实施交叉审计,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4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纪律:

4.4.1 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守秘密;

4.4.2 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4.4.3 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要求和“八不准”纪律。

5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5.1 内部审计实行重大事项逐级报告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对年度审计工作开展、重大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风险事项、被审计对象发生的重大经济纠纷、接受外审和外查等情况,应按照要求及时报告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5.2 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事项,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督促被审计对象及时整改,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若被审计对象为个人的,其本人为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5.3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在3日内报告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经批准后,出具审计移送书向有关单位移送,并要求受理单位就相关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予以反馈,具体要求如下:

5.3.1 对严重违反上级主管单位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移送上级主管单位或本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5.3.2 对严重违反党章、党纪和党内法规行为,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置;

5.3.3 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移送监察机关处置;

5.3.4 对涉嫌非职务行为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5.4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可以向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交有关问题的专项报告,或者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5.5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加强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巡视巡察机关以及企业组织人事、财务管理部门等监督力量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5.6 内部审计过程中,应有效利用其他监督活动(含其他类型审计)的成果;利用其他监督成果的,应在内部审计报告中注明。对其他监督活动发现并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再在本次内部审计报告中反映。

5.7 公司管理层应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对控股子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范围。

6 责任追究

6.1 各控股子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江苏新能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予追究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6.2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岗位)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本企业或上级主管单位追究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6.2.1 未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

6.2.2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6.2.3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6.2.4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6.2.5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6.2.6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

6.3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企业或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按本制度5.3条规定,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6.3.1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或发现的问题未报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6.3.2 故意隐瞒审计发现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6.3.3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6.3.4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3.5 违反国家、省以及本企业或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6.4 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应保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内部审计人员,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本制度5.3条规定,移送有关单位处理。7 附则

7.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

7.2 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企业的内部审计流程性、操作性工作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7.3 各控股子企业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报公司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备案。

7.4 本制度修订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7.5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负责解释。

7.6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