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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30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1-00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2021年1月29日,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自2006年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来源是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但随着行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远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电需要,补贴资金缺口持续增加。为解决补贴拖欠问题,实现可再生能源向平价上网的平稳过渡,2020年2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管理机制进行了变更。对于已并网的存量项目,财建[2020]4号

文明确,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目录,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审核确认后均纳入补助清单,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但财建[2020]4号文中,并未明确合理利用小时数的数值。

2020年10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明确了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和补贴的计算方式及认定。

财建[2020]426号文发布后,公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将原在“合同资产”科目核算的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部分的应收款重分类至“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为了更加合理反映应收账款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结合三部委发布的上述最新行业政策及公司实际各类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参照同行业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方式,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除单项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之外,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组合进一步细分为应收电网公司电费(燃煤基准价部分)、应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其他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共三个组合,在组合基础上分别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对于存在客观减值证据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划分应收账款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划分的组合及依据如下:

项 目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相同账龄的应收账款具有类似的信用风险特征
账龄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1
1至2年10
2至3年30
3至4年50
4至5年50
5年以上100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1本组合以应收账款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除组合2、组合3之外的应收账款)
组合2本组合为应收电网公司电费(燃煤基准价部分),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组合3本组合为应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
账 龄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1
1至2年10
2至3年30
3至4年50
4至5年50
5年以上100
账 龄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其中:1个月以内0
1-12个月1
1至2年50
2年以上100

例调整后,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将减少约82万元;划分为组合3的应收账款,为应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新会计估计下其坏账准备计提方式与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方式一致,因此,组合3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与在合同资产科目核算时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一致。

假设自2019年起运用本次新会计估计,经模拟测算,公司2019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将减少约5640万元。

公司2020年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2020年年度报告的最终影响金额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行业的最新政策及公司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应收账款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在充分考虑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后作出的,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所载资料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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