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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2.7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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