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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核查意见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江苏新能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调整情况

(一)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调整情况

因公司业务发展,原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中,在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可能难以满足后续的业务需求,因此,结合《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对2020年度公司在国信财务公司存款余额的预计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关联交易内容调整前预计金额调整后预计金额截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存款余额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款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100,000.00≤166,000.0092,925.08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原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变。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关系

国信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

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第10.1.3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24楼法定代表人:周俊淑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2)国信财务公司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3)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1,922,762.31万元,净资产196,854.83万元;2019年1-12月营业收入53,630.29万元,净利润15,343.06万元。

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依据历年来交易经验和合理判断,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国信财务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可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授信等金融服务。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互利、相互协商、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其服务价格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度公司在关联人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余额调整为不超过166,000.00万元。董事徐国群、张丁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中部分预计金额,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四、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南京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江苏新能管理层交谈,查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制度等,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南京证券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调整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调整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肖爱东 张 红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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