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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年10月29日经董事会三届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公司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就公司现状和发展前景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供投资者沟通便利,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投资者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信息;

(五)行业发展变化相关信息;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公司保密信息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上证e互动平台;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

(十)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一)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二)邮寄资料;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有: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日常信息披露公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相关公告或报告文本的设计、印刷、寄送(如有必要)等工作;

(二)信息沟通:充分掌握和了解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能够与投资者就相关披露信息事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收集、整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建议、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路演等相关涉及投资者关系的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投资者接待: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并与其保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形象策划: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

(七)媒介合作:维护并加强与财经媒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有关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具体运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及时、广泛地沟通,并使用先进的通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投资者沟通成本。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等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如下: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意见等,提供给公司管理层参考决策;举办业绩说明会、线上线下交流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信息披露。除定期报告和监管部门指定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发展规划及发展前景等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五)信息收集。参加公司重大会议;积极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状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六)股东大会的组织、安排。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开展“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网上交流活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查阅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并在公司各部门的协助下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反馈和处理。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其他内容;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投资接待工作。投资接待是指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投资者接待包括来访接待和电话咨询回复。

(一)来访接待

1. 接待的对象包括在册投资者、潜在投资者、证券咨询人员等;

2. 接待投资者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人员负责;

3. 接待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4. 接待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接待记录,包括时间、咨询者的简介、咨询的问题及解答等。

(二)电话咨询回复

1. 设立咨询专线电话;

2. 接听人员对投资者的咨询应给予尽量详细的答复,如有当时无法答复的问题,应保留投资者的联系方式,并尽快给予回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媒体合作工作。

(一)媒体合作是指维护和加强公司与媒体特别是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

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等。

(二)媒体合作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欢迎各界媒体对公司进行监督;

2. 如有媒体对公司进行采访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做好记录、存档等;

3. 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工作,并确保提供的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公正;

4. 公司对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或其它活动,进行预约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职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相关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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