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确定。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禁止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我们同意本次以每股人民币7.02元的价格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46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股份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7日。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岱松 吴小萍 余英丰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