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程新材”或“上市公司”、“公司”)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杭州宁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彤中”)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上海彤中将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10.1647%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已于2019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2019-025号)。此后,通过与有关各方协商和论证,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之规定,公司现就上述《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事宜说明如下:
上述公告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变动幅度以及与大盘指数、同行业指数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股票/指数名称 | 公布前21个交易日 收盘价/指数 | 公布前1个交易日 收盘价/指数 | 变动幅度 |
彤程新材 | 22.30 | 21.89 | -1.84% |
上证A股(000002.SH) | 3,271.77 | 3,047.74 | -6.85% |
特种化工指数(882409.WI) | 7,778.28 | 6,938.46 | -10.80% |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 | 5.01% |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 | 8.96% |
公司股价在上述期间内波动幅度为下跌1.84%,剔除同期大盘因素影响后,上涨幅度为5.01%,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涨跌幅影响后,上涨幅度为8.96%,均不超过20%。
综上,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签章页)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