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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芳家化: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2 - 058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情况,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相关议事规则进行补充完善,现将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鉴于公司2021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于2022年1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预留授予2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68,42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上述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由225,473,000股变更为225,204,58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地将由225,473,000元减至225,204,580元。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作如下修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547.3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520.458万元。
2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547.3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547.30万股,未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票。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520.45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520.458万股,未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票。
3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执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执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等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开展银行相关授信业务等交易行为(交易事项还应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交易)的审议批准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等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开展银行相关授信业务等交易行为(交易事项还应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交易)的审议批准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则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后,该交易可由董事会决定,不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仅达到上述第(四)项或第(六)项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则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后,该交易可由董事会决定,不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有权审批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本次变更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批准程序。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批准程序。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批准程序。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广东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5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6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7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8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9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0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1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并设董事长1人。第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并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2第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等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列交易事项(交易事项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审议批准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等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列交易事项(交易事项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审议批准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人民币的,则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后,该交易可由董事会决定,不必提交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达到上述第(四)项或第(六)项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批准程序。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人民币的,则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后,该交易可由董事会决定,不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批准程序。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及保管监事会印章。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及保管监事会印章。
2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但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通知方式包括
不限于:书面通知、信函、传真、邮件等形式的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时限:监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的,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但不限于:以专人送出、电话、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的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时限:监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的,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5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函、电子邮件、微信或传真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

附件1:《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1月)》附件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附件3:《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4:《监事会议事规则》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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