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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芳家化: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0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1-045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0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152021/7/162021/7/16

转增股本。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鉴于公司2021年6月29日完成股权激励授予的39,000股股份回购注销登记手续,详见2021年6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发的《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综上,公司总股本226,681,000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595,84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26,085,160股;依据上述可参与分配股本数,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00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实际2020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参与分配的股本数=20,351,174.40÷226,085,160≈0.090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6,085,160×0.0900)÷226,681,000≈0.0898元/股。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98)÷(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152021/7/162021/7/16

(2)公司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1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810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0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0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联系电话:0754-89833339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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