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有利于拓展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发展规划一致,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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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华 | 吴晓南 | 纪传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