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进度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调整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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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华 | 吴晓南 | 纪传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