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授予的激励对象皮业松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皮业松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5,500股,回购价格为5.38元/股。
独立董事:袁秀国 许金道 张幼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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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秀国 许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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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幼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