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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森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森”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特制定《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工作指引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名单。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应为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参与对象应在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薪酬,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符合上述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0,000万元,份额上限为 10,000万份,以实际缴款金额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参加对象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参加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第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直接或间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科森股票(简称“标的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股份。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名下之日起算。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代表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名下之日起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若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管理模式等发生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30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管理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持有人

参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 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2) 按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 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承担相应义务;

(2) 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3) 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 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

(5)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 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秘书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待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 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5)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 1、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另行约定的除外。管委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 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 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 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5)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 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8) 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 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事由和议题;

(3) 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如管理委员会委员2次以上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自动不再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由持有人会议选举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和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票所对应的权益享有的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派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3、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另有规定,未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4、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部分或全部标的股票出售收回现金,收回的现金应当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份额强制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分配持股计划资产。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内的职务变动,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相关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持有人不再具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

(1)持有人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合同;

(2)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重大过错等原因被降职、降级的;

(4)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6)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份额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出现强制转让情形的,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转让价格为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和转让时份额净值的孰低值。

其他未尽事项,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的,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由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为强化对核心员工的长期激励效果,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金根先生为本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保本及部分保息保障。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所有股票变现后,扣除该计划存续期内发生的全部费用后的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如低于出资本金及年化3%的利息,则由徐金根先生对员工出资金额及上述利息补足。徐金根先生保障资金来源包含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七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八章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审批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资金来源,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3、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5、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等,并签署相关协议;

6、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8、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之日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于2019年8月23日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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