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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森科技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4

证券代码:603626 证券简称:科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0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122019/6/132019/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尚未回购注销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

不发生变化,公司可转债“科森转债”(转股代码:191521)自2019年6月3日至2018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12日停止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9)。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19年5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2,994,365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权激励事项尚未回购注销的股份82,388股后的剩余股份412,911,97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3,248,591.25元(含税)。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412,911,977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412,911,977×0.25÷412,994,365=0.25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0×0]÷(1+0)=前收盘价格-0.25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122019/6/132019/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

徐金根、王冬梅、徐小艺、李进、向雪梅、瞿李平、吴惠明、冯丽,以上股东持有的首发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联系部门: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电话:0512-36688666

特此公告。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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