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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股份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联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内容进行的修订,符合公司当前实际和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之内,审议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修订,符合公司当前实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变更部分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SaaS系统研发项目>、<产业互联网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IPO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变更部分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SaaS系统研发项目>、<产业互联网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玉华、马江涛、刘松博、边江

2020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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