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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力股份:诺力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31

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合同

●合同内容:中鼎集成向宁德时代提供自动化成测试物流系统

●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2,916.4万元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盖章签字回传买方后生效。

●合同交货日期: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1月3日,共6条自动化成测

试物流系统,每条线的交货日期具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积极的影响。

●风险提示: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主体、服务内容、质量保证、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履约能力良好,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披露依据及审议程序情况

1、披露依据:《诺力股份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审议程序:相关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告,未达到强制性披露的

标准,属于公司自愿性对外披露,无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近日,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力股份”)全资子公司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集成”)与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鼎时代”)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300537592(EQ)”“4300537593(EQ)”、“4300537594(EQ)”、“4300537595(EQ)”、“4300537597(EQ)”“4300537600(EQ)”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2,916.4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合同对方当事人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恒华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1-01-14

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前岐镇福东大道与双岳路两侧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福鼎时代与诺力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的签约双方

买方(采购商):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供应商):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二)交易对象及价格

中鼎集成向福鼎时代提供自动化成测试物流系统(Auto formation capacitytest system),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2,916.4万元。

(三)结算方式

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合同签署时预付30%,设备交付时付款20%、验收合格时付款30%,验收合格360天付款20%(质保款)。

(四)交货期限及地点:

合同设备交货期限: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1月3日,每条线的交货日期具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交货地点: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内(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前岐镇福东大道与双岳路两侧)

(五)质量保证期限

自买方对设备或设备改造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设备规格书》所规定的期限,若未规定的,则视为1年。

(六)违约责任

1、卖方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或在约定的调机料数量内完成调试,卖方需承担额外调机料成本。

2、买方验收时,卖方交付的设备或设备改造达不到验收标准或设备质量保证期限内,买方发现设备或配件存在验收时未能发现的潜在的质量缺陷的,视为不合格。买方有权选择换货或者退货或要求卖方修理更换。卖方违约行为给买方或买方员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卖方承担买方及买方员工的所有损失。

2.1、买方要求换货的,如果卖方不能再买方要求的时间内更换合格设备的,视为卖方严重违约,并自动放弃设备或设备改造之配件所有权。买方有权解除相应订单并要求卖方退回已收取的设备预付款,对验收不合格设备买方有权自行处理。如买方选择将不合格设备或改造派件退回到卖方的,买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存费、仓储费、运费等)由卖方承担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2、买方要求退货的,卖方应于买方退货后15日内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货款给买方。

3、延迟交货/拒绝交货

3.1、卖方超出双方约定的交货期限交货的,视为延迟交货。卖方明确表示拒绝交货或延迟交货30天以上仍未能交货的,视为拒绝交货。

3.2、卖方延迟交货的,应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应支付延迟交付设备金额的千分之五/天的违约金,但总金额不超过该设备金额的20%。延迟交付30天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相应订单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已付款部分,自解除

合同日起,卖方需2周内退货款项。

3.3、因卖方原因拒绝交货或改造的,买方有权解除相应的订单。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订单全额的违约金并承担买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3.4、卖方未能按照承诺的生产进度生产,由延迟交货之可能的,买方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卖方提供准时交货的担保或书面进度保证。卖方拒绝提供担保的,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取消相应的订单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4、卖方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卖方承担买方的相应的损失。

(七)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积极的影响。

2、上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订单对福鼎时代形成业务依赖。

3、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巩固中鼎集成在仓储物流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的领先地位,特别是巩固了在新能源领域仓储物流系统集成业务的领先地位,有利于公司加快实现向全领域智能内部物流系统提供商的转型升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主体、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必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已正式生效。合同各方主体履约能力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策、市场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则公司在履行合同是产生违约风险,可能会导致相关合同内容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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