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新租赁准则的执行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及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境内上市企业新租赁准则修订施行日为2021年1 月1日,公司可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
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因此,公司将于2021年初变更会计政策,并自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年末可比数据。上述新租赁准则的实施预计对公司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