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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特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2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的有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件和资格。

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预案中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巩固公司行业地位、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中编制的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背景和实施必要性做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进行全面了解。

三、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可切实履行,可有效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保护债券持有人的相关利益。

七、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之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发行事宜,也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秉刚 骆美化 翟胜宝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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