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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素时尚:地素时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5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2名激励对象授予44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0元/股。

签署人:MEI JIANPING(梅建平)、张纯、李海波

日期:2021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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