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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物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条件

第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股东共同控制的公司(共同控制指被投资公司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担保申请人,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除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企业管理中心为公司向参/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法务中心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法律风险事前审查,董事会工作部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事宜时,应按照公司内部的审批及报告流程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事项的详情,财务部门就对外担保的条件、种类、理由等要素进行审核后,视情况继续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对外担保的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事宜由财务总监提交公司总经理初步审议,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再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本年度当期的会计报表;

(四)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待执行或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本项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用途及预期经济效益;

(六)被担保人用于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七)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的审查说明;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且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在一年内累计担保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董事长亦可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五章 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公司财务或相关部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标的物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合同的签署须严格遵循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并由公司档案部门归档。合同签署后,财务或相关部门应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控。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专门台帐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反担保提供方的承担能力,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状况,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对外担保日常管理情况,财务部门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年度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被担保人面临重大诉讼、仲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时,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详情,第一时间按照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向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若被担保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公司或子公司应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代为清偿的义务,维护企业形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子公司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应向被担保人追索赔偿权利,必要时应当运用法律武器;同时,依法处置被担保人的反担保财产,尽力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事项一旦解除,应及时办理担保合同的解除手续,并提供书

面材料知会董事会工作部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工作部门,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三十四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含本数。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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