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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物流: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需制定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三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条 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二)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符合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比例:

(一)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

(一)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发放股票股利条件: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后,如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八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九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要求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四条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 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三)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派发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章 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现金分红政策和回报股东规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兼顾“当期回报与长远回报”的分红决策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切实做好分红相关信息披露,增强分红政策和执行情况的透明度,真正做到把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第十七条 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并及时提交独立董事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四)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独立董事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度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当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监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实施之日起实施。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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