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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环保:伟明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2-048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对应收账款适用账龄组合范围进行变更,拆分为2个组合,同时对其中的应收电费补贴组合从原固定比例计提变更为按照实际测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使变更后的客户分类组合更符合市场环境与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2022年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结合具体情况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第15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5号的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1)执行解释第15号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相关报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的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对2021年第一季度的影响金额(未经审计)
合并母公司
营业收入2,389,397.35
营业成本6,443,075.87
研发费用-3,626,192.42

(2)执行解释第15号对公司2022年1月1日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对2022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未经审计)
合并母公司
固定资产4,660,385.76
在建工程9,790,561.52
无形资产63,936,521.35
未分配利润78,387,468.6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5号的新旧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对应收账款适用账龄组合范围进行变更,拆分为2个组合:应收补贴电费组合、其他应收账款组合。同时对应收补贴电费组合从原固定比例计提变更为按照实际测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使变更后的客户分类组合更符合市场环境与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情况

1、变更原因

公司主营业务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的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公司的发电收入包括基础电费收入和补贴电费收入。应收补贴电费信用损失风险较低,实际2015-2021年公司电力补贴应收账款核销比率均为0,远低于计提比例,按照现行账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的坏账准备将被高估。现有的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已不能客观反映公司应收补贴电费的风险。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公司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账龄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5.00%
1-2年(含2年)10.00%
2-3年(含3年)20.00%
3-4年(含4年)50.00%
4-5年(含5年)80.00%
5年以上100.00%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公司对应收账款拆分为2个组合:应收补贴电费组合、其他应收账款组合。应收补贴电费组合由应收补贴电费组成;其他应收账款组合由应收垃圾处理费、应收基础电费等组成。

对于“应收补贴电费组合”,公司按本年度该等组合的迁徙率、以前年度相同组合的实际损失率及前瞻性因素为基础,确定账龄组合本年应计提坏账准备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最长账龄期间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式为以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且能在预计期限内收回,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该账龄期间的预期信

用损失后,再确定该期间以内账龄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对于“其他应收账款组合”,沿用以前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变更后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组合一: 应收补贴电费组合 预期信用损失率组合二: 其他应收账款组合 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按本年度该等组合的迁徙率、以前年度相同组合的实际损失率及前瞻性因素为基础,确定账龄组合本年应计提坏账准备的预期信用损失率。5.00%
1-2年(含2年)10.00%
2-3年(含3年)20.00%
3-4年(含4年)50.00%
4-5年(含5年)80.00%
5年以上100.00%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此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增加2022年第一季度净利润3,871.27万元(未经审计),具体金额最终以年度报告审计数据为准。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鉴于本公司难以预测未来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及余额情况,目前无法准确预估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2022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预计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使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了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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