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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环保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50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关于营业收入。年报披露,公司主营垃圾焚烧发电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38亿元,同比增长31.73%,其中项目运营收入12.45亿,同比增长25.87%;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收入6.9亿,同比增长36.71%,且部分为销售给公司在建BOT项目使用。请公司:(1)区分垃圾处理收入和发电收入,结合垃圾处理量、处理单价以及垃圾发电量、上网电价,量化分析公司运营收入的组成及增长原因;(2)补充披露公司目前在运营项目明细、各项目垃圾处理量、上网电量及收入情况;(3)对比同行业公司的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分析说明公司的吨垃圾发电效率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及产生原因;(4)补充披露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的销售未进行合并抵销的依据;(5)

补充披露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的定价依据、对内销售及对外销售各自的金额及占比,说明两者的定价方式有无差异;(6)结合公司在建项目、外部供需情况等说明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关于毛利率。自2015年上市以来,公司销售毛利率一直维持在60%以上,2015-2019年分别为66.06%、62.06%、61.29%、60.30%、61.99%,显著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同时,部分业务毛利率在2019年变动较大,其中餐厨垃圾处置业务毛利率56.49%,同比增加20个百分点;渗滤液处理业务毛利率19.04%,同比减少15.83个百分点;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57.24%,同比增加8.61个百分点。请公司:(1)结合业务模式、成本核算、垃圾发电效率等对比分析公司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渗滤液处理业务的具体经营模式,分析说明渗滤液处理业务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3)结合餐厨垃圾处置业务的经营特点、供需情况等分析说明餐厨垃圾处置业务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4)补充披露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对内、对外销售的毛利率比较,并结合成本构成、定价方式说明报告期毛利率增长较多的原因。

3、关于预计负债。年报披露,公司将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而预计将发生的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2019年末,公司预计负债账面余额8.03亿元,同比增长21.67%。而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大多未计提预计负债,而是在实际发生支出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请公司:(1)补充披露预计负债的计提时点及计提标准;(2)补充披露预计负债明细,包括涉及项目名称、投资总金额、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及计提依据;

(3)结合最近3年维护成本的实际支出情况,说明预计负债的计提与实际发生额是否相匹配,计提预计负债与否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情况;(4)结合以上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预计负债不当调节公司利润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4、关于无形资产。2019年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5.71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51.64%,同比增长44.72%,其中BOT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34.96亿,占无形资产的比例98%。请公司:(1)补充披露BOT特许经营权的初始确认依据、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对比说明与其他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

结合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以及在建工程、应付预付项目变动情况等,说明公司无形资产增长情况是否与投资支出相匹配。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5、关于财务费用。年报披露,公司本期发生财务费用8,487.44万元,同比增长88.25%,其中利息支出4,481.38万,同比增长218%,未确认融资费用4,605.17万元,同比增长27%。而公司报告期末有长期借款余额7.8亿,应付债券余额1.69亿。请公司:(1)结合负债变动情况以及各项目利息费用资本化情况,补充说明负债与利息费用的匹配性;(2)补充披露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算依据及本期增长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5月23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将按照《问询函》的要求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尽快就上述问题进行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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