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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9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按相关规定需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24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3.24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2018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771.9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该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17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回购价格由12.00元/股调整为8.64元/股。

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是公司为保障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所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担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王泽霞、孙笑侠、张伟贤

2019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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